艳照门:淫秽品制作参与不犯罪看的犯罪?
艳照门的制作者是陈冠希,参与制作的是女星们,她们的行径和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我们反问,一些盗版商都去制作淫秽品,不良女星同样效仿怎么办?因为制作和参与不犯罪?传播者和浏览者犯罪。传播和浏览都是犯罪行为?犯罪的根源在哪里?传播200张艳照门照片涉嫌犯罪,那么传播199张呢?
艳照门使笔者想到毒品,按照艳照门的逻辑,种植罂粟的,制作毒品的不犯罪,吸毒的不犯罪,卖毒品的、看吸毒的犯罪了?
常理讲陈冠希是制作者,他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他不制作,怎么会有那么多的艳照,而且就是淫秽品。女星也是制作者、参与者,没有她们的参与艳照门事件不会出来,她们也是犯罪行为。盗取照片的人犯罪属于侵犯人隐私权,传播者犯罪、浏览者犯罪,就是说整个社会都犯罪了。
笔者支持全面清理艳照门照片,严厉打击传播者和浏览者。但是同时呼吁严惩陈冠希和女星。不仅要在道德道义上谴责他们,还要制裁她们。因为公德不允许。
陈冠希和参与的女星是香港人,我们的法律触及不到他们。但是,我们可以拒绝他们进入大陆娱乐圈,杜绝进入大陆文化市场。
假如不理不睬他们的行径,势必有纵容和教唆之嫌,会有更多的大陆女星不以此为戒,自律,反而会效仿。因为,表面上看,目前打击的是传播者和浏览者,不是制作者和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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