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博客案开审
“2006年8月2日在江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专家称,此案的判决,对规范博客网站意义重大。
原告陈堂发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通过网络搜索,他发现自己被发表在中国博客网站上的《烂人烂教材》一文指名道姓地辱骂。经与博客管理者联系删帖未果,他怒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道歉并作出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虽然不主动发送信息、也不改变所传输信息的内容,但作为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仍应承担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
法院还认为,博客注册用户可以自由确定发表内容,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博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烂人烂教材》这篇博客日志存在侮辱原告的内容构成有害信息。鉴于被告发现有害信息到采取措施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原告也未举证被告采取措施前该信息对其造成了重大影响。结合目前有害信息已被删除的事实,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国博客网刊登致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编号为“(2006)鼓民三初字第9号”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还认定,本案争议的信息发表在博客中,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交流形式,因注册用户可以自由确定内容而具有极大的自由度和鲜明个性。博客内容也可以被注册用户设置为“不公开”,从而又具有极强的私密性,但是博客内容一旦对外公开,其不再具有私密性,而成为可以随意浏览的公开网页,此时博客注册用户在网络上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任何人不得利用博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通过此案件的审理和终结,我们发现用法律规范博客势在必行,依法写博客,依法治理成了趋势。
笔者想到,那些毫无意义的博客、散发陈腐思想、奇谈怪论的博客是不是也应该规范一下?
博客不仅需要法律来维护保持健康发展,还需要道德自律。博客是日志。记录什么完全取决于博主,喜怒哀乐均成博文。或图或文或图文并茂,无论怎么表达都是在陈述一种心情,甚至是思想境界,甚至理想愿望。
文如其人。看文知人。博文也能看出博主的思想和内心境界、追求。
博德也是人德!
常在网络走,写博客,看博文。自然有些感想。
愚以为,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电子传播方式,写出来自然有或多或少的人看,看了自然就有所影响。一篇好的博文陶冶人的情操,激励人奋进,具有极其积极的影响、号召力。那么,一篇不好的文章对人的影响甚至比好的影响更大。淫秽的图文导致青少年人堕落、犯罪不是没有,而是屡见不鲜。一篇消极的博客文章让人产生消极的人生观,甚至沉沦也不是没有的。
电子媒介是一种传播迅速,及时、新兴的传播裁体。既然传播,就有影响力,或轻或重,或久或远,既然传播就要慎重。所以,博主们还是以主流意识为主比较好。
网络上的人比较多,思想也比较复杂,心态也不一致,文才和表达的方式、手法、内容自然有差别,差别只是表达的不同,认识、处境不同,这没什么。重要的是,电脑后的操作人,要有善意的心地。
无论怎样的博文,表达就有目的。释放心情,表达思想,陈述理想,无不可。流水帐单式的日记,婆婆妈妈的絮叨,毫无意义的呻吟,这并无大害。有害的是博文是宣扬荒诞的生存哲学思想,淫秽堕落的图片。
博客也需要特色,有特色才有个性。个性的才是出众的。有的人靠名,点击不少,回访的却不多。许多人博客不为多少人看,点击少,并不说明他的博文不优秀。
“陈堂发还向记者透露,作为九三学社成员的他,目前已将对博客案的思考整理为提案,提交九三学社江苏省委,希望能对以后此类案件的判罚有借鉴作用。”
博客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应用工具,给网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应用体验。由于博客兼具公共属性和私人属性,使得博客作者误认为在博客内发表的内容无法进入公众视野,发表言论带随意性,很容易对他人隐私权或荣誉权构成侵犯。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博客作者深知博客兼具公共属性和私人属性,却进行滥用,他们故意在博客泄露他人隐私或贬损他人名誉。一旦发生侵权情形,他们辩称只是私人日记。这起第一例出台司法判决的博客纠纷案丰富了我们的司法审判实践,用判决的形式界定了博客的言论界限以及博客服务商的监管职责,使得以名誉权为代表的私权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中获得了法律保护。法律面对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留有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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