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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歧视,伪契约是对契约精神的亵渎

(2009-09-04 06:46:23)
标签:

法律

契约精神

人事部门

求职者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身高歧视,伪契约是对契约精神的亵渎

作者:刘长锋

    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却因身高不够与报考的岗位失之交臂,2日,重庆考生小孟以开县人事局存在“身高歧视”为由,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平等权。(《重庆晚报》9月3日)

    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当下经济萧条,就业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本该如何设法提供更多就业岗位,让求职者有平等的就业机会。而当地人事部门,非但不考虑求职者的感受,还以内部设定的限制,婉拒求职者,从情理上讲,似乎有点说不过去。而无论是根据基本的社会公平原则,还是根据《就业促进法》,拟或当地出台的《重庆市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开县2009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当地人事局的做法,也都涉嫌违规、违法。

    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但何以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却仍能在面对记者时底气十足,毫不退让呢?很简单,该县经委政工科的一位负责人认为“简章发布时就有这一要求,规定在先报考在后,这就好比约定,你肯定是认同了这约定才会去考这个职位。”从表面看,招考简章里面确实有这么一条,这位负责人说的也似乎在理。从基本的契约精神看来,当地有关部门和这位负责人,严格坚持契约精神的态度,这对于一个诚信体系千疮百孔,处于转型期的社会来说,也许是件好事,值得我们赞赏。

    但毫无疑问,这仅仅只是表面现象。一方面,契约精神的基本内含就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很可惜,在这份当地人事局单方面达成的“契约”中,我们丝毫看不到平等的影子。非但没有平等,而且仅仅凭借天生、自然的身高问题,把人群进行了分类区别。而另一方面,契约的实现,除了靠道德的自我约束之外,严格法治思想必不可少。也即是,法治才是契约实现的最后可靠保障。所以契约的达成首先必须合理合法,如果契约本身是不合法的,那么在司法认定中,即使契约有当事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也会被认作是无效契约。

    再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这份所谓的“约定”。约定的一方是掌握强权的政府人事部门,另一方是势单力薄的求职者,双方实力对比差异悬殊,所以人事局单方面设置的契约要求,对于求职者来说,只能被看作是一纸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现实的注脚就是:不管你同意不同意,我就是这么设定标准的;我这么设置了标准,你能不能接受是你的事,能接受就来,不能接受就别来。所以不但违背了基本的平等原则,而且在现实上,又与国家法律和当地政策不符,违法的嫌疑明显。

    既有违平等的基本契约精神,又不符合现行法律体系和制度的规定,如此“约定”达成的契约,看来非但一点不像契约,而且简直就是对契约精神的侮辱和亵渎。既如此,又如何能堂而皇之地拿出来说事?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09/0903/04/5I8QR7480001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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