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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企业黑名单,更要有质监局黑名单

(2009-01-12 19:59:47)
标签:

经济

法律

黑名单

企业家

假冒伪劣产品

中国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要有企业黑名单,更要有质监局黑名单

作者:刘长锋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今天披露,为严厉惩处企业失信行为,中国将全面建立质量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质检总局称,当前一些企业守法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失,不讲诚信,惟利是图,是导致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新华网1月12日消息)

    无商不奸,这是一句古话,但在今天看来,对于企业家尤其是国内企业家来说,这句话依然具有相当的概括意义。一方面是市场机制不完善,给企业的违法乱纪行为留有不少空子;一方面,唯利是图永远是商家的本性。在利益的角逐中,利益至上的精神信仰在商人这一社会群体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没有强硬的惩处措施和处罚施行,完全依靠个人的道德自控来实现合法、诚信经营,这对中国的市场来说,短时期内还只是一种奢望。

    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法制意识淡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不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和财富损失,更严重的是,伪劣产品时刻会危及到全体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乃至生命安危。对此,国家质检总局举一反三,不失时机地出台办法,建立质量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此举对于约束企业经营行为,无疑会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一定的约束和震慑作用。

    但正如上文所述,企业家并不是人人都是道德楷模,而且恰恰相反,只要有机可乘,投机倒把的本性都会蠢蠢欲动,因为巨大的经济利益会让人失去理智。正因为如此,在国家行政权力机关,必须要有相应的职能部门,以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推动企业的经营在道德和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从这个层面上讲,如果企业家的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除了要追究商家本身的责任外,相关的监督监管部门也必须负起相应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子不教、父之过,这是同理。而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对不少违法生产销售的企业进行惩处时,当地相关的监督监管部门,鲜有被追究责任的。企业家违法生产经营,自是不对,但有关部门的监督监管不力也自然难辞其咎。如果质监部门等监督监管部门能够尽到职责,使监管约束工作严格落实,那么即使不能彻底杜绝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但也绝不至于今天假药、明天劣质奶粉,伪劣新闻常常有。

    不法商家生产假冒伪劣产品,非法竞争等等,自是需要黑名单来约束威慑,以规范其经营。但在给企业建立黑名单的同时,如果能给各地各级质检局等监督监管部门也设立一个黑名单,对于履行职责不到位,监督监管不力的,坚决予以曝光和惩处,籍以确保监督监管的到位。加之对企业的规范约束,形成双管齐下的强力机制,方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在道德和法制的轨道上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09/0112/01/4VDUKC51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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