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于10月27日《南国早报》
“判决早产”不要成为“习惯性流产”
作者:刘长锋
司法程序中最为关键的判决环节,却因为工作疏忽,频频出现“早产”现象,这不能不让人啧啧称奇。但这样的看似天方夜谭的怪事,在生活中就偏偏还真的有,根据《长江商报》10月26日消息:判决时间是6月4日,而开庭时间却是6月12日。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法院两年前就出现的“早产判决”再次重现。25日,该法院称这是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笔误,已对判决进行了更正,将判决时间改为6月24日。
首先需要说的是司法工作的严谨性。严谨的判决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之一,而作为最终定案依据的判决书,一旦出现失误,那么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不难想象。试想一下,本该判赔1000元,但一个小小失误,多打两个零上去成了100000,这是个什么概念?而如果此种工作作风不改,我们不难想象会有哪天把原告当成被告来宣判的黑色幽默发生。作为司法执行主要依据的判决书,容不得半点马虎,但该法院的判决书如此不严谨,如此之荒唐,司法的公正性无法不令人担忧。
偶尔的一次早产,如果救治、养护措施到位,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旦形成习惯性流产,那么对孕妇和婴儿双方的伤害,恐怕只是个灾难性的未来。判决书早产,在该院已经不是第一次。第一次可以以工作失误为由搪塞过去,第二次依然可以搪塞过去。但如此缺乏深刻检讨意识的搪塞,很难让人相信不会再有第三第四次,形成判决书的“习惯性流产”。而很显然,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最要命的是,一旦因为频频的早产而导致“习惯性流产”,公众因此而对当地司法的公正性本身产生怀疑,使严肃的庭审过程在公众心目中成了走过场,那么其可怕后果显然比误判错判更难以估量。
我们看警匪片中,往往警察在与嫌犯的对话中有一句经典对白:你要对自己的话负责,你的一切言行将会成为呈堂供词。可见依据对司法本身的重要性。判决书是司法执行最终结案定性的唯一依据,但同样的失误,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在同一法院,仅被披露出来就连续两次。如此马虎敷衍、如此不负责任,实在令人担忧。当地司法部门如果不吸取教训,不进行深刻反省和采取严格的措施,以彻底杜绝类似闹剧的再次发生,而仅仅一句“工作疏忽”搪塞过去,那么,其可能带来的判决“习惯性流产”,必将造成司法公正在公众心目中的严重缩水和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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