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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里的小保姆

(2008-08-29 18:31:18)
标签:

眼保姆

违法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眼保姆是谁家的特权保姆

作者:刘长锋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官方通报表明:河北路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眼全息近视治疗仪”(广告中标示名称为眼保姆)、陕西奥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近视回归镜”(广告中标示名称为学生第E镜),产品广告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含有有效率的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报看来,频频在各大电视台狂轰乱炸的“眼保姆”广告,“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含有有效率的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其不仅仅只是一个误导的问题,而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如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报本身没有问题,那么“眼保姆”的违法事实就显而易见了。

    既然是违法广告,那么何以其会堂而皇之地在各大电视台铺天盖地地出现呢?央视著名主持人文清一幅文质彬彬的样子,每天在电视里“不厌其烦”地向望子成龙的家长们推销这个玩意,其影响力显然并不在局部范围内。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作为广播电视节目审察单位的广电总局也不可能不知情,相关电视台也不可能置身事外。

    其实对于广电总局的能力和魄力,我们一向是比较钦佩的。对于一些涉及性的节目,对于一些夜间性病广告,甚至包括曾经一度热播的电视连续剧《红蜘蛛》和重庆某电视台的选秀节目,广电总局也是一声令下说封杀就封杀。对于广电总局来说,别说封杀你一两个节目,就是你电视台、广播台,只要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社会道德伦理,我们都会看到广电总局挺身而出,坚决果断地封杀处理。

    事实上,不管是电视节目,还是广告,在播出之前,都要经过各级广电部门的严格审查。作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各级广电局对节目中违反现行法律,对于违法社会伦理与道德体系的节目,都有权也有责任进行处理,以保证节目的纯洁性和积极向上,维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同样,作为节目审查的主管单位,说广电部门不懂现行广告法,就多少有些滑稽了。“眼保姆”广告如此影响深远、“深入人心”,作为广告法的主要执行者,广电部门不可能不知道。那么为何违法广告还能如此猖獗大行其道呢?结论只有两个,一个是这个 “小保姆”很有可能就是广电总局自己家里的,或者是吃了别人的嘴软,如此而已。

    别人的孩子犯了错,就要严惩,自己的孩子犯了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能忽悠就忽悠过去了。这显然不是什么好办法,而倒更像是在自揭其短。自己可能是讳疾忌医,忘记脑袋痒罢了。但现在人家把问题给你指出来了,说你头上长虱子了,那么不妨拿出一把篦梳来,好好地刮一刮。毕竟恶心了大家事小,自己的脑袋痒才是真的。

    新闻链接:http://news.qq.com/a/20080829/0005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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