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轻言“违法上访”
作者:刘长锋
为严厉打击影响奥运稳定、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闹访、缠访、无理访、到非正常上访区上访等违法上访行为,从即日起至奥运会结束期间,我市(大连)公安机关将持续开展集中整顿信访秩序专项行动,依法严肃处理各种违法上访行为。(中国新闻网7月11日消息)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和定义,上访是群众反映问题与政府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的合法手段。而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该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放着安安稳稳的日子不过,谁愿意风餐露宿冒着被打击、被报复的危险,到衙门前面去击鼓鸣冤?群众反复上访甚至是越级上访,不外乎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在本级范围内的上访,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答复和解决,甚至不排除遭受恶意打击和报复的可能。群众之所以冒着风险不断上访,而不是采取极端甚至暴力的手段解决问题,就是相信头顶始终还有一片蓝天,总是相信天底下能有个说理的地方。抱着这种执着的信念,上访群众无外乎都是希望讨得一个说法,得到一个公道而已。
大部分群众上访也并不是无理取闹。2006年末乌鲁木齐市市委书记栗智说,群众上访,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的实际困难,无理取闹的只占一小部分。这个说法应该是比较客观比较公正的。天大地大谁最大,在老百姓的眼里始终是政府大,代表政府行政的官员大,若非万不得已,谁也不会去无事生非,自己找不自在。上访从情理上来讲,实属万不得已。从法理上来讲,也是国家法律赋予群众基本的合法权利。作为政府部门,唯一可作事情就是在最大限度内,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客观公正地给群众满意的处理结果和答复,而绝不能像对待罪犯乃至恐怖分子一般。
当地公安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以确保奥运期间稳定为口号,简单界定所谓的“闹访、缠访、无理访、到非正常上访区上访”,多少显得有些刺眼。无论何种形式的上访,只要没突破信访这个本质,则无论如何都不能随意扣大帽子,更不能以“违法”论处。不问青红皂白,简单地对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者定义为“违法上访”,从本质而言,其本身就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执法犯法。上访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剥夺。上访群众不是罪犯,更不是恐怖分子,群众上访不过只是为了一个说法和道理。对于说理的群众动以武力,非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相反只会使群众对政府的希望与信心一点点丧失,甚至被闭上绝境而采取非常规手段,走上真正违法犯罪的道路。
要避免群众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不妨先好好查一查,问一问,看看群众为何如此执着地上访。为什么缠访和闹访现象会发生,原因在哪里?群众不都是“刁民”,“刁民”只是少数。解答群众心中的疑惑,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使群众反映的问题都能有一个满意的答复,这才是避免群众反复上访的唯一有效办法。轻率地一概以“无理”和“违法”给上访群众扣大帽子,不为群众解决问题,采取所谓的“严肃处理”的办法对待上访群众,非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相反只会像个帮闲者,只会给带有情绪的上访者火上浇油,给政府添麻烦,给社会添乱子。
新闻链接:http://news.qq.com/a/20080711/0025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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