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华网7月19日消息,家庭暴力事件近些年在中国呈迅速上升趋势,处于弱势的女性们被施暴后大多选择忍气吞声或求助妇联组织以劝解的方式介入,而不曾想到警察也能强力介入成为她们的保护伞。全国妇联正在联合公安部等九个部委,即将推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它将首次对警方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以及立案和处理程序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为警方迅速采取行动去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政策依据。
出于好奇,我再次翻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关于公民个人权利的两款具体规定。我们不妨再看看第四十九条,其中也有这样的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我们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我的理解没错的话,其实在《宪法》和《婚姻法》等法律里面,早已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理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而公安部门和警察,作为执法部门和执法者,维护《宪法》和法律是其根本的职责。家庭暴力,从其本质上讲,从《宪法》和《婚姻法》等角度解读,很显然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警方介入家庭暴力,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处理家庭暴力,亦为执法者的基本职责所系。说到这里,可能会有人提出反对。认为家庭暴力很多是家庭私事,涉及到隐私,警方很难插手。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理解。我们的警察,打着扫黄的旗号,逮捕在家看“黄碟”的夫妇的事也没少发生;以执法的名义,私闯民宅、限制公民自由的事也不是个案。很显然,以警察无法插手家庭事务而拒绝对家庭暴力的处理,是很难解释清楚的。
汉文帝说过一句话:“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这是封建帝王的法制观,但是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法令的一个基本的要义。制止暴力,维护正义,保护善良的人,这正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准则。家庭暴力亦是所有暴力的一种,只不过不同的是限于有姻亲或者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之内。但是很显然,这个姻亲关系和血缘关系并不能成为暴力和非暴力的一个分界线,更不能成为暴力逃避制裁的借口和庇护。警察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本来就是维护法律,彰显法律尊严和维护法律公正的基本内容,这是宪法赋予司法者的职责。
如果说这次的动议有什么积极的意义,我们只能说,其是对警务人员介入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更详尽的参考性的可行性规定,并不存在所谓的授权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早已授予了它这个权利。很显然,在我国当前,能授予警察执法权的只能是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而不是妇联或者是别的部委。对于执法部门,显然更需要的是怎样严格法制的问题,而并不是所谓的“授权”问题。如果真要说是“授权”,那么,我们就无法不对以前的、当下的执法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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