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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的法盲更可恶,从一纸“包养协议”说起

(2007-04-25 17:18:16)
标签:

包养协议

分类: 杂文、时评
 

 

    一名在深圳当了多年私家侦探的先生,近日在博客中贴文展示了一份荒唐至极的“包养协议”。一名富商和一名广州天河某高校计算机专业女大学生,就2005至2008年间双方包养与被包养中诸如陪伺时段、薪酬以及流产费用等等,都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包养情妇,在被视为一种严重违背人伦和道德行为的当今社会,即使是真的碰到纠纷,也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而且其中一方很有可能因此涉嫌重婚罪而遭到司法机关的追查。光是从这一点上来讲,这个协议就已经够可笑的了。自己干着违法的事,却寄希望于一份协议,能在出现纠纷的时候挽救自己。但是事实上,恰恰相反事与愿违的是,即使这样的协议能在司法执行过程中起到什么作用,那也只能是作为其中一方涉嫌重婚的有力证据。

    作为签订协议的双方,是知道法律的,知道有法律这样一个东西,并且知道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这东西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双方不但知道法律,而且知道有协议这样一个可以约束对方的东西,并且协议这个东西在司法执行中,可以作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从这点看来,该协议涉及的双方是知道法律的,但是知道归知道,知道并不能代表就懂。双方在签订这份协议的时候,却并不知道这份协议能够生效并且可以为司法取证提供证据的基本要件和精神。类似于这种包养协议的一些本身就涉嫌违法或者违背社会主流伦理的协议,在司法程序中,一般很难获得法律支持而被视为无效协议的,根本就不存在合法性。

    说他们是法盲,但是他们确实知道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说他们懂法呢,却又没有基本的法律素养,也不能正确理解法的精神。近年来,类似的包养协议、卖身协议、借腹生子协议等等,在各地都时有发生。这种包养协议存在,不但是对社会大众伦理和道德挑衅和轻蔑,显然更像是对法律威严的一种挑战和,这种知法不懂法,知法的法盲,说他不知道他知道一点,说他知道,他却完全是个门外汉,在某些时候甚至比那些完全不知道法律的法盲更可恶,更让人讨嫌和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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