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写这篇文章的之前,我认真翻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除此之外,再基本没有对年龄的限制。也没有对年龄的上限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华西都市报》4月5日消息,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何市镇龙盘村一组廖波,在小学三年级的时候,因故辍学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因没有文化受挫,今年开学重返家乡,决心从小学重新学起。而就在他上了没几天的4月2日,他所在的何安二校根据大安区教育局授意,做出“劝其退学”的决定。而根据记者采访,该区教育局副局长张丽给的解释是:廖波今年满18周岁,年龄太大,因此劝其退学。该局认为,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年满6周岁的儿童须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到15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而廖波已年满17周岁,所以不能再在小学二年级上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只对义务教育受教育者的年龄作出了下限的规定,而并没有明确上限。大安区教育局以年龄超限为由劝退学生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宪法》规定,受教育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即使是《教育法》也没有权利剥夺少年廖波上学的权利。
18岁的孩子在小学二年级教室上课,鹤立鸡群,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孩子的学习,注意,仅仅只是可能而已。学校劝退的动机我们不妨可以如此揣测。对于该区教育局和学校做出劝廖波退学的规定,我们不妨可以如此揣测。“年满6周岁的儿童须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到15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而廖波已年满17周岁,所以不能再在小学二年级上学。”你18岁的孩子,按照按照9年义务教育算起,应该到十五岁就终止,也就是到了15岁以上,你就不应该在享受义务教育的教育资源。教育局解释,从表面看,我们不妨可以这么理解。很显然,这只是一个很不靠谱的理论依据。《教育法》没有对年龄的上限作出规定,那么教育局的解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在国外,很多人甚至都退休了,还返回来到学校学习,其中不乏从小学学起的。愿意学习是好事,愿意回到学校也是上学是好事。既然是好事,但是为何却会碰到这么尴尬的遭遇和难题呢?纵使我们退一万步,按照该教育局的理论,廖波的年龄超出了义务教育的年限(根据教育局的说法我们暂时这么认为),那么你也没有必要“劝其退学”啊,你要求他交学费也可以啊,为什么非要把别人赶出去呢?学校担心影响其他孩子,你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授课和教学方式啊,为什么非得把人家赶出门而后快呢?
“劝其退学”于理不通,于法不合。那么为什么偏偏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这其中最关键的恐怕还是这些阶层教育部门曲解法规,滥行职权的原因。同时,“劝其退学”,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一些基层教育部门死板僵硬、思维保守、观念落后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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