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于7月31日正式通过的一条法律。这条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对以手机短信等形式对女同志进行性骚扰的行为进行了硬性规范,基本凸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个要义。单从字面的意思来看,也不妨看作是个好的东西。
规定了禁止发类似的短信,确实是个不错的主意,但是光禁止有什么用呢?禁止之后必须有个对违反了怎么处理的相应规定,法律规定不准杀人,杀人就必须偿命,这才是完善的。
所谓的淫秽、黄色这些字眼在很多年前是讳莫如深的字眼,大家一谈到这些东西都“王顾左右而言他。”对于这些字眼如何定义,如何界定它们的事实行为,到目前为止,却一直是个摸棱两可的问题。前年的时候,陕西延安的一对夫妇在家看限制级录象,后来被破门而入的警察认定为收看“黄色录象”进而对他们实施了拘禁。但是法律最终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法律的裁定是他们在自己家看限制级电影是合法的,为此警察必须道歉并进行精神损失赔偿。那么在这个个案里,在这个语境下,限制级还是“淫秽、黄色”吗?显然不是,它是一个进步的社会的个人的合法权利,是人们进行精神消费的合法需求。
由此可以产生一个问题:所谓的“淫秽、黄色”段子,如果是在夫妇之间互发,是老公发给老婆的呢?如果是男朋友发女朋友的呢?只要他们自己愿意,似乎也没有什么大问题。在这里,法律是没有权利去干涉的。在异性好友之间,只要彼此都愿意接受,周瑜打黄盖,你愿意发,我愿意看,那么这样又如何呢?难不成也要当作性骚扰一并抓起来?
如果说到故意和被动接受上的话,那么,如果是女士发类似的短信给男士呢?这也是不是是同样的问题?
骚扰不骚扰,关键是看对方是否愿意接受,是主动接受的还是被动接受的。同时,按照规定,如果要界定性骚扰的话,必须有确实给对方造成事实上或者精神上的损失的这样一个前提。如果接受方不愿意看到类似短信,那么对此,在收到后完全可以指控受到了精神上的伤害,或者是受到了事实上的损失,必须要表明她不愿意接受某人给她发来的类似的短信。
只要我不乐意接受,那么我可以上诉、可以指控,按照法律的程序,不单是所谓的“淫秽、黄色”短信,就是正常的短信,我也完全可以指控你对我进行了骚扰,扰乱或者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那么所谓的“黄色、淫秽”的短信,只要我不愿意接受,那么我是不是可以同样地提出控诉呢?
一棒子打死,完全禁止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唯一的途径,甚至还有可能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并造成事实上或者精神上损失的相关规定已经不是始自今日才有,而是早已有之。
“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条法律所指不明确,惩戒措施不具备,非但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相反是不是还有自作聪明、画蛇添足的意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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