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向何部门备案?
问:《昆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昆明市金融办负责昆明市辖区内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而《云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到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云南省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如何确定备案部门?
答:因目前国家层面的立法缺失,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以国务院部委规范性文件及地方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存在不统一之处再所难免。
原则上昆明市金融办批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由昆明市金融办备案,云南省金融办批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云南省发改委备案。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的要求,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改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发改委备案。
提示:国家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正在拟定,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及监管问题很快会统一并加以完善。
股权投资类企业不备案有何责任?
问:股权投资类企业如果不备案,将会有什么责任?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的要求,股权投资企业除非下列情形,均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后1个月内申请备案:(1)已作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企业;(2)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也需在受托管理的基金备案时附带备案。
《昆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也对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备案问题做出要求。
但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于股权投资企业不备案尚未有行政处罚授权,因此相关部门无法对逃避备案的企业做出行政处罚。逃避备案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责任:(1)丧失获得优惠政策的资格;(2)国家发改委将未备案企业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规避备案监管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提示:按政策要求完成备案,既是基金规范运作的体现,也能一定程度上规避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风险。
(文/晋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