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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家装合同内藏的十大“霸王”条款  转载

(2005-12-22 11:52:03)
   乔迁新居本是一件好事,但遇上装修纠纷便成为烦心事。市消协调查发现,装修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的《室内装饰装修合同》,擅自增加自己的权利,减少自己的义务;增加消费者义务并减少其应有的权利。为此,市消协联合市工商局、室内装饰装修协会对岛城装饰装修行业 26家企业的现行格式合同进行收集,并邀请消协健康维权专家委员会的法律专家首次进行点评,发现其中暗藏十大霸王条款。
 
 
  ■之一:保修期严重缩水条款: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一年。”

  专家点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间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之二:偷换概念免除责任条款:“甲方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

  专家点评:保修责任是承包方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属于发包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之一,承包方借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显然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之三:额外增条款蒙骗消费者条款:“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如对合同中已确定的工程项目提出减 项,须向乙方支付该项目预算款的 10%作为减项费……”

  专家点评:该条款内容属于强加给发包方的责任,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之四:纳税义务转嫁消费者条款:“本合同中所标明的合同价格未含税金,如客户需要开发票另加税额。”

  专家点评:上述合同条款明显违法,承包方有故意逃避税收嫌疑,同时,也侵犯了发包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应享有的权利。

  ■之五:过分放大自有权利条款:“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自乙方开工之日至甲方尾款交纳之日,乙方拥有甲方房屋的使用权。”

  专家点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仅限于与施工有关的各项权利,而不能将上述权利随意扩大于整个房屋的使用权。承包方一旦实施占有、使用的行为,则属于违法行为。

  ■之六:为拖延工期立依据条款:

  “工期自开工之日起 60个工作日竣工。”

  专家点评:根据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的解释:“工期应为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日历总天数 (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 )计算的工期天数。”上述合同条款约定按工作日来计算工期,而对于工作日的解释主动权显然掌握在承包方手中,如果双方关于工期发生争议,将不利于发包方。

  ■之七:工期预付款套牢消费者条款:“支付次数,第一次,开工前三日,支付60%;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支付 35%及工程变更款”。

  专家点评:工程还没开工付工程款过半,进度过半,付 95%的款,不符合规定。另外,工程进度过半没有确切的定义,若出现了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消费者也处于被动地位。

  ■之八:验收不定确切标准条款: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专家点评:合同中只是简单地标明按照“有关规定”验收,没有具体的验收依据或验收规范。目前已经有装修行业验收的国家标准 (GB)、行业标准,青岛市也有本市的行业验收标准。建议签订合同前消费者应当熟悉验收标准,将具体的验收标准文件名称写入合同中。

  ■之九:环境标准不入合同:绝大多数公司提供的装修合同中,没有对室内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约定,这给消费者的生活起居埋下更多隐患。

  专家点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之十:法律法规依据错误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统一签订本合同。”

  专家点评:《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自 1999年 10月 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同时废止”。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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