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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被扼杀的“无罪”案件

(2022-03-13 15:16:07)

 

资料显示,近年来,全国的无罪案件率为万分之二点一左右。无罪率这么低,是不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办案质量比较高所导致的呢?未必!通常情况下,数据带给我们的并没有那么理想。

有人说,无罪案件,对辩护律师来说是光环,但对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也许是梦魇。但万分之二点一左右的无罪率,对法律共同体来说,无所谓光环,也无所谓梦魇。

梦魇总是会被摆脱的,而光环,似乎都是不经意间披上的,我的理解,撞大运而已。

看到同行有一个无罪案件,觉得欣慰,感慨,也知道他们付出了太多太多。也敬重那些做出无罪判决的法官、合议庭、法院审判委员会。并不是所有的无罪案件都可以拿到无罪判决的。

早年,接了一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故意杀人案件,那是一个律师可以取证的年代,我就找被告人的几个同学了解情况,发现被告人并没有明确的杀人的主观故意,会见被告人,他也称只是为了震慑对方,阻止对方欺凌自己的表妹。在制作调查笔录并提交法院后,我提出了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而被害人的伤情经过鉴定只构成轻伤。由于被告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对其所犯的该类犯罪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运气好的是,被害人那天出庭了,他也说被告人当时确实只是想给他个下马威,并没有杀他的意思(被告人当时手持刀具后被人拉开)。开完庭后,法院检察院都很为难,检察官是个老资历,难以承担定性错误且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后来有人做了家属的工作,还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判决,但是适用缓刑,家属同意了,这个无罪案件也就泡汤了。

几年前辩护的一起职务侵占案,适逢刑法修正,两高出台了新的追诉标准,同案犯大多数撤诉或从轻发落。我给提供辩护的被告人是前案判决后自首的,按照前案确认的事实,达不到追诉标准。但检察机关好像忘了这茬了,直接将被告人起诉了。在法庭上,我提交了前案判决,与其共同作案的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只认定了两起(起诉了三起,另一起金额相对较大,但是未被认定),涉案金额认定了三万余元,达不到追溯标准,撤诉了。作为同案犯的本案被告人难道不应该同样认定吗?公诉人对于我提交的他们自己申请撤诉的裁定书很尴尬,胡乱应付了一下,案件似乎对我们很有利。但家属为了让孩子早点出来(当时被羁押),同意了法院提出的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意见,被告人最终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好端端的一个无罪案件又泡汤了。

几年前辩护的一起骗取票据承兑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又判决被告人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再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被告人并未受到刑事追究。典型的无罪案件,但并没有以无罪判决的方式结案。

最近办理的一起案件,几名被告人被控犯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等多个罪名。我担任第一被告的辩护人,与其他几位被告的辩护人共同努力,使得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但法院却径行判决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弯子绕大了,直接将无罪绕掉了。而我提出的各被告人均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这该属于无罪判决了吧?但这个无罪判决在本案中似乎只属于无罪判项,被湮没在最终认定的寻衅滋事罪和开设赌场罪之中,也就是常说的全案有罪。

诸如上述情况,不胜枚举。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只愿天下没有冤案,不图各种虚无的光环。努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使其不受错误追究,做到罪当其罚,这是我们的任务,也是我们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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