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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9-06-06 19: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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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8/09/id/149799.shtml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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