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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部分成员的国内法不能作为是否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依据

(2016-05-19 02:38:30)
标签:

欧盟部分成员的国内法

时评

财经

国际法


部分成员的国内法不能作为是否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依据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应在今年12月如期取消。但欧洲目前有一些人称,中方没有满足欧盟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要求欧盟继续使用“非标准”方法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中方对此有何回应?

答:中方对此表示高度关注并坚决反对。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反倾销“替代国”做法需严格依照中国加入议定书的规定如期取消,与中方是否满足欧盟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无关。

中方强调,世贸组织规则中并没有所谓“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这一概念仅存在于部分成员的国内法中,欧盟所谓判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是存疑的,更不能作为是否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依据。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规定,“替代国”做法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这是中方在加入谈判中与世贸组织成员达成的共识,是各方利益平衡的结果,是所有世贸成员必须遵守的义务。

中方希望欧盟从发展中欧经贸关系的全局出发,尽早采取必要措施,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为中欧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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