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失独家庭补偿无法律依据的答复过于草率
(2014-04-26 17: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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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失独家庭补偿无法律依据的答复过于草率
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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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两千多名失独父母联名向国家计生委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希望针对失独家庭建立保障制度。昨天下午,他们终于拿到了国家卫计委的答复意见书。答复称,给予失独家庭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本人认为,这种答复过于草率,不合情理法。
但对国家卫计委将继续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的安慰性答复,本人予以肯定,毕竟该部门考虑到了“扶助关怀”。
一、通过合法途径向国家计生委递交《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
在2012年6月递交的申请中,失独父母认为,“他们作为公民履行了计生这一义务,但是最后却失去了自己的唯一赡养人,这样的牺牲不能被忽视”。
但他们目前没有看到国家卫计委有针对失独群体所建立的实施养老保障的细则条款,仅在国卫家庭发【2013】41 号文件对失独者按照困难家庭对待,只给予困难扶助,“扶助只是政府做的一种慈善,而我们需要的是补偿。” 4月21日,全国240余名失独者代表再次进京等待回复。当天上午,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和他们约谈时承诺会在周五给出书面回复。
二、国家计生委的答复:补偿无法律依据,但继续协调做好扶助关怀
2014年4月2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称:“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为控制我国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解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但是,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答复指出:“国家自2008年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于2012年提高了特别扶助金标准,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助关怀的政策措施”,“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
答复的最后表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继续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
三、失独者不满意,将提起行政复议希望有法律保障
由于此前卫计委相关负责人曾口头给过类似回复,所以领头递交申请的失独母亲笛妈和代表们对这个答复并不意外。但是群里有些未来京的失独父母看到这个回复后表示很失望。大家认为这一答复是将责任推给了人大立法,“行政是应该有自由量裁权的,不能说因为没有法律对失独家庭的明文规定就不管了,但法律是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我们要的就是这个”。
接下来失独家庭代表将对此回复以及国卫家庭发【2013】41 号文件提起行政复议,希望借此可以推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的建立。
四、国家卫计委的答复过于草率,也不合情、理、法
2014年4月26日天上午,关注失独群体十余年的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苗霞表示,“无论是在独生子女在死亡前后的一些帮助和责任明晰上,还是在失独后对父母的养老送终方面,政府都应该给一个承诺”。苗霞建议,可以通过修正法律中定义模糊的条文,将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责任明晰,让失独者们不再求助无门,以及各级政府部门设立专门负责失独群体的组织,失独者遇到各种困惑都能及时给予帮助等。例如,在独生子女去世时,国家应给予失独父母法律上的支持,明晰独生子女在各种情况下出现事故的责任追究;希望能够有相关社会组织在独生子女家庭出现问题的第一时间给予关心和关注,在生活中有社区和组织为他们安排活动,在精神上给予帮助;医疗方面,则希望能够对医院出台相关规范,因为一般要求有子女陪伴或签字的情况,对他们进行特殊照顾;最后是养老送终,能够给他们一个承诺或是期许。
除了专家的上述意见之外,本人认为,国家卫计委给予失独家庭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的答复过于草率,也不合情、理、法。国家卫计委本可以论证严密一点,社会调查更细致一点,人文关怀更充分一点,但是很遗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倡导性法律,但在实施中成了强制性法律,甚至成为众所周知的不敢违反的红线。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但是,该法自2001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2年来,“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地方立法才自2013年刚刚启动,至今仍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未出台生育二胎的细则。其中的责任是多方面的,但原来的国家计生委和现在的国家卫计委“懒政”、甚至不作为是主要原因,这种部门理应承担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但是,这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未真正建立完善起来,导致包括失独家庭无法得到预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
当然,本人对国家卫计委将继续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的安慰性答复予以肯定,毕竟考虑到了“扶助关怀”,体现了一点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