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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法律规范的选择性执行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大威胁

(2013-01-03 23: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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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法律规范的选择

杂谈

对国家法律规范的选择性执行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大威胁

 

重庆社会科学院  丁新正

 

一些地方对国家法律规范的选择性执行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大威胁,如何消除一些地方对国家法律规范的选择性执行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难点重点。对国家法律规范的选择性执行,不是合法合理的变通执行,而是一些地方漠视对国家法律规范的严肃性,由自己决定是否执行、选择执行那些条款,实质上是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行为。其中的原因除了地方利益之外,也涉及这些国家法律规范是否完善、一些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等。但是,无论什么愿意一些地方对国家法律规范的选择性执行或者拒绝执行,都是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行为。至于这些法律规范是否完善,是否需要启动修改程序,那是法律规范的修改问题。

以对“闯黄灯记6分”新规的执行为例:

根据羊城晚报报道:“闯黄灯记6分”的新规出台后,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最近表示,深圳暂未对闯黄灯的行为进行处罚。这个表态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2日,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有关人士表示,深圳市的做法不符合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是“违背科学和法律精神的”。(《广东交管局:深圳不罚闯黄灯违背科学法律精神》羊城晚报,黄亮 2013-01-03

“不能一概而论说闯黄灯不罚,如果黄灯和绿灯一样都可以通行无阻,还要黄灯干什么?”该人士说,黄灯的设置有其科学根据。上世纪美籍华人胡汝鼎发明了黄灯,最先被美国政府接受采用,从而由红绿灯改为三色灯,并推广到全世界。“红、黄、绿三色信号灯是一个完整的指挥信号系统,深圳市此番表态不符合科学精神。”

广东省交管局还表示,目前正会同该局的法制科,研究如何从法律角度应对深圳市的表态。“处罚闯黄灯的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按此实行就有违法的嫌疑。”据悉,包括广州在内的全省其他地方,目前在等待省交管局的统一安排,在没有明确指示前,各地市仍按照当前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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