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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前世、今生和未来

(2012-08-09 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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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度

前世今生和未来

财经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前世、今生和未来

 

重庆社会科学院  丁新正

 

近日“商品房预售制将取消”的消息在网上盛传。尽管相关部门很快辟谣,否认正在研究取消商品房预售制。但受此影响,沪深两市地产股整体下跌。被奉为我国房地产行业基石的预售制究竟是存是废?其凸显出的我国房地产行业深层次改革又该如何推进?(参见:201287日新华网报道《预售制存废引热议房地产业深层改革迫在眉睫》)

起因是:8月2日,一条住建部正在研究“取消商品房预售制”的消息在网上盛传。尽管关于“取消商品房预售制”的传言迅速被澄清,但仍一石激起千层浪。受传闻影响,沪深两市地产股全盘下挫。与此同时,一场关于商品房预售制存废的争论在网络上愈演愈烈。一些分析人士称“预售制是一项伟大发明”,但多数网友认为,预售制是典型的不公平交易,应该取消。网友“另类的公益”认为,在商品房预售制下,受伤的一直是老百姓,这种不对等的交易制度早就该取消了。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目前定金及预收款和个人按揭贷款已占到房地产开发资金的30%以上,形成了与房企自有资金、银行借款三分天下的局面,是房地产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不过,大多数普通购房者认为,正是房地产开发的高杠杆导致开发商的高负债激进战略,推高地价和房价。最近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75%的网民认为应该取消预售制,因为“开发商将只在图纸上存在的房子拿出来卖,助长了投机资金的涌入,致使房价居高不下”。这种观点也确实得到大量现实案例的支撑。根据201287日新华网消息,2012年3月29日,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金星房产开发的西城时代家园项目的几百名业主面对的情况是:房款已经全部支付,但交房遥遥无期。西城时代家园2010年11月后售出327套房源,预售款大约3.4亿元。但多位西城时代家园的业主表示,本该用于楼盘建设的预售款已被挪作他用,导致工程停工。西城时代家园业主冯平耀等人认为,表面上看,金星破产是因为资金链断裂、预售资金被挪用,而根源却是商品房预售制度。同样是在杭州楼市,今年5月,密集发生了多起“房闹”事件。业主纷纷表示,因为房屋预售,让自己支付房款和拿到房子有一两年的时间差,期间的市场波动为什么要让业主承担?业内人士表示,“房闹”出现和商品房预售制有直接关系。据此,有分析认为,在现行的房产开发体制下,预售制对推高房价难辞其咎。

那么,我国目前的楼市之殇,主要原因到底在哪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商品房预售制度本身,哪个是主要原因?亦或是综合性原因所致?

为此,有必要对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前世、今生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预测研判其未来。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含义和历史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具体来说,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没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称为期房。开发商出售期房称为预售,购房者买房时就要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这个制度即为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最早出现于香港。1994年中国大陆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建立了预售许可制度,并对预售条件、监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目前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90%以上。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商品房预售制加速了整个建设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最为重要的市场——房地产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具有五个明显的特征:第一,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作为商品房项目建设的房屋,而不是政府批准的一些社会福利性房屋,或社会保障性、社会救济性质的房屋,也不是一些单位内部自建的集资房或城市居民自购住宅用地所建的等非社会化、商品化房屋。因此,此类房屋具有明显的社会化、商品化和公开销售的特征。第二,预售的商品房是处于特定状态的房屋,即必须是已经开工建设,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但尚未竣工的商品房。不是尚未开工的商品房项目,也不是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现房,更不是早已停工无法继续施工建设的“半拉子”工程,或时建时停无法预计或确定竣工时间的商品房工程项目。第三,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客观存在,并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即作为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却并非现实存在。因此,作为正处在施工建设状态、尚未竣工交付、并非现实存在的房屋提前销售,是预售的最显著的特征。第四,商品房预售的预售人主体是特殊的商品房开发商,必须是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企业,即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商品房开发企业。而购房人则是社会不特定的主体,任何要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商品房预售的买方。第五,商品房预售,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具备必须的条件,尤其是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有关预售商品房的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向购房人公示,即具备法定公开性。

商品房预售意味着买房人承担巨大的对方违约的风险,为了保护买房人的利益,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商品房预售条件,以求只让那些质地优良、有诚信的房地产商能够运用商品房预售这一杠杆制度,其预售条件是:第一,预售商品房的建设用地,应当是已经交付完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因为,房屋依附于土地,商品房项目的合法开工建设和合法预售,必须以对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为前提。第二,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为我国早已公布并实施了《城市规划法》,对城市建设工程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这种许可证制度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不是任意性或选择性的。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忽视这一点而预售房屋,就会使开发商自己尤其是购房消费者面临巨大的风险。第三,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关于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已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的规定,有两个意义:一是建设项目已经实际动工,二是开发商必须自己投入一定的资金。无论是投入土地的还是投入具体项目施工工程的,都表明开发商有一定的实力和能力,不能完全依赖购房者的房款资金。防止炒买地皮、炒买项目等投机行为。关于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的规定,则是为了保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实际、全面履行,到期能够向购房者交付房屋。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商品房交易制度中的一项特别规定。从事商品房预售经营,必须持有两个许可证:即规划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这更加体现了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严格规范和监督管理的立法意义。

二、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风险

自开始建立商品房预售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近十年来,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开始走上了规范化管理和健康发展的轨道。但是,由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起步较晚,有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各地方发展不够平衡,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作用还尚未正常发挥,导致仍有许多地方的商品房预售经营和管理活动还处于混乱状态,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经营或钻营法律空子,造成损害购房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现象屡禁不止。

首先是交易不公平。我国实行的期房销售制度,住房还处在建设过程中,购房者就支付了全部的房价款,并承担了未来全部的风险。当建成的现房与协议、广告和口头承诺出现差异时,往往是处于弱势的购房者被迫接受不符合需求的住房或者承担毁约的责任。这实际上是以期房销售的名义,实现了现房销售的实质,将经营风险转嫁给了社会。一是购房者支付了全部的房价款,承担了开发的全部风险;二是开发商占用了购房者的资金,实现了“空手套白狼”的经营模式,而且是购房者承担了资金利息;三是通过住房按揭把开发风险转嫁到银行。

其次是销售不规范。住房是非标准化产品,由于位置空间不同,每一套住房都是不同质的。购房者未验货就支付了全部房款或由银行代付了全部房款,这是一种不规范的交易方式。再加之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在发育阶段,法律法规、管理机制和管理功能不健全,房地产交易市场缺乏有效的规范。这种不规范的交易方式为不规范销售、违法违规销售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国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着虚假广告、定金圈套、合同欺诈、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会所改变用途、延期办证,得房率、绿化率、容积率与实际不符,将已抵押的期房销售、将已预售的商品房抵押、用假按揭骗贷等种种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购房人的利益,并引发了大量的法律纠纷。

第三,造成不平等竞争和低效率竞争。期房销售制度降低了房地产业的门槛,开发商的实力、品牌、技术、战略都不十分重要,只要具备搞定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权势人物的能力,能够获得廉价土地资源和低成本的银行贷款,就意味着项目的成功。结果房地产业聚集着大量的中小房地产商,一些极差的房地产公司也活得很好,而具有实力、品牌、技术、管理的企业的竞争优势并不明显。产业没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反而造成了特殊落后的企业经营模式。

第四,我国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法律制度仍不够完善。尽管在十年前我国就公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作为商品房预售及其市场规范化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来讲,显然存在不少缺陷。尤其是最近几年商品房预售市场发展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凸现了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超前性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三、积重难返,商品房预售制度问题能否解决

积重难返,商品房预售制度问题能否解决?如何解决?

第一,深层次改革迫在眉睫

预售制存废之争凸显出房地产行业深层次改革的迫切性。楼市预售制度对开发商资金补给、商品房供给有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楼市调控持续深入、房地产业结构调整加速,以预售制为代表的房地产行业深层次改革迫在眉睫。从长远来看,取消商品房预售、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是大势所趋,不过,从目前情况看,骤然取消预售制并不现实。某研究院副院长陈晟认为,目前,我国整体金融创新相对滞后,房地产金融市场不发达,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有限。即使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预售活动也不会自动终止,而是以私下交易等违规形式继续存在,反而会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调控难度。

第二,需要对制度综合改革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对商品房开发企业是否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预售条件的严格审查制度。尤其是两个许可证审查发放制度。严格掌握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制度。二是要建立商品房预售必须公开事项的监督检查制度。防止开发商以虚假广告、名不副实的宣传资料欺骗购房消费者。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旅游与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丁认为,在不能即刻取消预售制的情况下,关键是要从严监管预售款(参见: 201287日新华网报道《预售制存废引热议房地产业深层改革迫在眉睫》)。三是要加大对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市、县级政府依法具有房产行政管理和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更应当熟悉和掌握。 随着楼市调控深入,房地产行业进入调整期,应在此“窗口期”,对预售制进行“大改”,即将一次性付款逐渐改为同期房建设进度基本相适应的分期付款,逐步降低预售制带来的高杠杆效应。可以在一些城市逐步试点取消预售制度,对于新出让土地,逐步做到不再实行预售。快房网首席评论员程伟明表示,在逐渐改预售为现售的过程中,要注重配套改革,完善房地产金融市场。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创新房地产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拓宽房企融资渠道,保障商品房供给,以渐进方式推进以预售制为代表的房地产行业深层次改革。

第三,从交易安全原则出发,完善预售合同

对于购房者来说,要考察房地产开发商的信誉。购房人可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房地产开发商的营业执照、规模、工商登记、财务状况、企业形象、知名度等;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许可证等五证一照;了解过去的业绩,到已完工的小区了解开发商的房屋质量、售后服务、物业管理状况;了解开发商有无纠纷等情况。同时,购房者也要签好补充协议。由于正式购房合同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情况,买卖双方往往应根据需要订立补充协议,即通过补充协议对正式合同内容回以修改、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所以,补充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比正式合同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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