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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收益中的相当大一部分提留或再投资的做法,必须在确实对股东有利的前提下方可实行,判断的依据是,股东从这种做法中获得的利益超过了如果改向股东分配收益,股东将获得的现金的价值。这种提留决策必须明确地得到股东的批准。
B、如果留存利润从任何意义说都是一种必需,而不是一种选择,则股东必须明确的通报解释,被留存的资金必须被设置为“储备”而非“盈余利润”。
C、出于自愿而保留在企业中的收益,应该通过定期配送额外股票的方式资本化其中的大部分,但是它们的现期市场价值不得超过这种用于再投资的资金额。如果随后发现这些新增资本已不必要保留在企业中,必须通过赎回先前发行的用以代表这些资本的证券的方式,将它们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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