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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地方民间融资法规的探路意义

(2014-02-27 12:33:59)
标签:

财经

首部地方民间融资法规的探路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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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号正式实施,目前《实施细则》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具体详读《条例》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在于给民间借贷一个合法身份。我国的民间借贷地位一直不明确,始终处于合法与违法的中间地带。特别是给予政府监管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比如:资金紧缺了,政府就对民间借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过多强调民间借贷的补充作用;反之,资金面宽松了,不需要民间借贷了,政府就开始严厉打击民间借贷,紧盯其违法行为。甚至政府高兴了就宽容民间借贷,不高兴了就严打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就像金融私生子、黑孩子,始终不敢公开亮相走到人前。

温州《条例》第十四规定,民间借贷:(一)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二)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三)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也就是说仅仅实行一个“备案制”而已,而对于以上三款以下的民间借贷连“备案”都不需要。这确如媒体所言,等于宣告民间借贷合法,等于给民间借贷赎身,给其一个合法地位。这个意义非常之大,对全国具有指导和探路意义。

对于市场最为关心的民间借贷利率问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为基准利率的四倍,比如:一年期基准利率为6%,那么,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能超过24%才受法律保护。

另外一个亮点是“备案制”贯彻始终。在《条例》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基本看不到审批制字样。“备案制”是全国首部地方民间融资法规的一大亮点。“备案制”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用做法,一方面有利于放活市场各个主体,另一方面又可以对市场主体活动的规模和行为做到心中有数,对风险大小有一个全面整体把握,以防范于未然。

其他亮点包括《条例》严格规定:不得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等。正向鼓励与反向约束并重。

温州出台全国首部地方民间融资法规不仅能够使得温州民间融资走向合法化、阳光化,并且对全国都有示范意义,能够真正使得民间借贷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从而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解决。不过,对其中可能发生的一些问题也要有足够的重视。

比如:《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不得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这项规定非常难以界定和监管。更加担心的是,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远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管制利率,二者之间存在较大套利空间。而且这种套利不但有利于民间借贷者而且有利于金融机构,二者的利益是一致的,二者都有获利冲动。最终可能使得正规金融机构成为资金市场的一级批发商,将资金批发给民间借贷者,双方都获取较高利息收入。这将大大抬高整个社会融资成本,对实体经济无疑是致命一击。

这启示金融监管高层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消弭市场资金价格双轨制弊端。全国首部地方民间融资法规在倒逼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速。

 

新闻链接:http://news.66wz.com/system/2013/11/23/103893941.shtml

http://news.66wz.com/system/2014/02/14/103997436_03.shtml

http://www.ce.cn/macro/more/201402/17/t20140217_23110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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