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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九条”虽有干货但仍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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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需要社会各方特别是强势政府监管部门给予强力保护。但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在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存在问题不小。中小投资者屡屡成为股票期货等资本市场被无辜宰杀的羊羔。热心进入市场,利益财富却被洗劫一空,甚至沦落到极贫状态,一些退休老人连养老金都被吞噬。同时,资本市场里的黑幕重重、内幕交易、强势勾结等促生了一批腐败分子和资本市场恶势力者的一夜暴富,成为拉大中国贫富悬殊的重灾区。社会呼吁保护中小投资的声音此起彼伏。
按理说,只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好《证券法》或者对《证券法》进行修改完善,就完全可以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而不必专门颁布“国九条”意见。从“国九条”内容看,凸现国家权力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决心。以笔者看,“国九条”确实有 “干货”。
对中小投资者最根本、最直接和最现实的保护就是对其利益遭到侵害后的补偿,把其损失的利益补偿给中小投资者。这就需要有一个制度性安排以保障和托底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国九条”对此做出了较好安排。
“国九条”第六项要求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虚假信息披露而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依法赔偿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大两个亮点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分红承诺,鼓励基金管理费率结构及水平多样化,形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费用模式。这样才能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而不是自己直面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更大一个亮点是,完善风险救助机制。笔者概括为“两金”制度,即引入保险金和风险准备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和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由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缴纳保费,一旦退市保险公司赔付投资者。同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人计提风险准备金,实行证券发行保荐质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完善自主救济机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类似于银行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制度一样,作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等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等风险造成利益损失补偿保证托底资金。把违规等利益补偿安排在事前,一方面加大了责任主体的责任压力和约束,另一方面预提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准备金,使得赔偿切实有了事前保障。
当然,“国九条”也存在一些尚待进一步完善和继续给力的地方。“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仅发表意见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意见能否真正真心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和真心给中小投资者说话和代言。更关键的是,意见能否被采纳。保证独立董事不遗余力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独立董事产生机制应进行改革,即:独立董事应由中小投资者选举产生。
“国九条”指出“ 研究完善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既然如此,完全可以研究建立中小投资者直接选择公司中最少一名独立董事的制度。“国九条”提出“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这个自律组织完全可以主持中小投资者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工作。中小投资者最少直接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有利于克服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由公司的领导或管理层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权力不清,职责不明的问题。
就“国九条”中的“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问题,笔者认为最好的教育、记忆最为深刻的教育还是让其经历痛彻心肺的教训。政府监管只要做到把一个真实、透明、没有任何虚假财报的上市公司奉献给市场,并且确保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披露的信息完全真实、及时、全面、没有任何误导性、欺骗性等内容就可以了。然后是否投资?投资谁?投资多少?金额大小?期限长短?完全由投资者自主决策并且自担风险、自己承受投资后果包括失败损失。一边在加大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同时,另一边还要防止保护“过度”、宠坏投资者,弱化投资者自担风险的责任意识,损害其他利益方的利益。
总之,“国九条”虽有“干货”,但尚需完善,关键在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