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步子要既快又稳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因而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
消费金融公司相比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在提供消费金融融资服务上更专业、更有效、更灵活、更具针对性。特别是在融资的便利性、及时性上更加优越和快捷,非常适应消费者的借贷行为。消费金融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非常普及和发达,对于促进消费增长、解消费者燃眉之急发挥了巨大作用。
中国内地消费金融公司从2009年开始动议试点,2010年初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批准成立三家公司进行试点。三年多来,试点效果并不如人意。几乎很少有人知道这三家公司,其业务开展缓慢、局限性很大。从大的方面原因是,监管部门由于担忧风险,准入门槛上过高过严。比如: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仅仅这一条件就把大多数民间资本拒之门外了。再比如: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个条件比设立商业银行门槛还高。《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由于门槛过高,就使得于2010年1月6日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批复的国内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人全部为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这3家公司将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结果使得另一个问题就出现了。不但民间资本很难进入,而且,消费金融业务也很难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直接受到商业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的冲击。
因此,开办消费金融公司的步伐应该再大一些。首先,降低门槛,包括降低注册资本金,取消必须由金融机构注资控股的规定。消费金融公司设立主要面向民间资本开放,成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之一。其次,不妨一个省市区选择两个城市进行试点:一个省会城市和一个经济发达的地级市。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和业务发展步伐必须稳妥。主要是必须注重防范金融信贷风险。费金融公司“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有效率高的优点,但同时也有信贷风险高的隐患。在中国信用环境尚需提高的情况下,如果消费信贷盲目发展,如果消费金融公司管理不善,如果对消费信贷监管不严,则可能酿造大面积信贷风险,把好事办成坏事。
中国有一哄而起的习惯和“传统”,这种习俗极有可能带到消费金融公司里,对此,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要防止消费金融公司演变成高利贷者。如此,一方面可能使得借款者还贷负担加大,形成风险可能性增大,另一方面起不到促进消费的作用,再一方面扰乱金融秩序。
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点还在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把消费贷款挪作他用,以消费贷款名义套取资金。特别是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必须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