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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要有紧迫感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一个最大残缺是市场主体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不健全。从而造成了市场竞争不够充分,市场效率极为低下,市场主体缺乏信托责任,市场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不断累积,一系列经济矛盾越憋越多、越难以消化和解决。这种“只进不出”的畸形经济机制,已经使得我国经济体制正在走向“市场不市场、计划不计划”的四不像状态,这些累积的经济金融矛盾和风险,一旦爆发就会一发不可收拾,而最终遭殃和买单的是平民百姓。要说这十年本应该在完善市场经济机制上迈出一大步包括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本应该早就形成了竞争、效率、公平、进退自如、良性循环的市场经济体制。然而,我们却错过了这个难得时机。
虽然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但这部法律执行的不够好,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基本形同虚设。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破产大法颁布后,进一步立法严重滞后。比如:《破产法》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这个实施办法,笔者理解应该就是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所指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从2006年《破产法》颁布至今已经将近7年时间,但如今《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实施办法仍停留在监管部门内部征求意见阶段,况且明确表示出台没有时间表,真有点说不过去。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一味靠守,能否守得住?一味靠堵,能否堵得住?一边在守,另一边在冲,坝堤越来越高,风险越堵越大,最终必将小风险堵成大风险。一旦守不住决堤后,这种系统性风险将是毁灭性的,将会引发全面金融危机的爆发。
一味的守和堵绝不是上策,出路在何方?4000多年前的大禹治水就给我们以思路和启发,建立疏堵结合、进退自如、有舍有得机制是最佳出路,也是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胜劣汰,保护经营好、风险低的金融企业,淘汰经营差、风险高、资不抵债的金融企业,让其依法破产。按照《破产法》,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对此,在《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出台之前,有两件事情要先期做好。
以保护公众存款人利益的存款保险制度必须尽快出来。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涉及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退出机制的推出,出台已经刻不容缓。相关部门一定要有紧迫性。
以保护破产金融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和补偿制度一定要健全,防止过度伤害职工,引发不稳定因素。
同时,对破产金融机构管理层人员的咎责、追责、惩罚制度也应该跟上。
总之,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十分必要,应该有紧迫感,已经拖7年了,还要拖多久?决不能没有时间表。
新闻链接:http://finance.qq.com/a/20130307/000398.htm
http://www.gov.cn/flfg/2006-08/28/content_3712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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