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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让房屋70年产权制约养老
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自有房屋抵押给金融机构,之后按月从金融机构领“工资”。老人离世后,房屋归放款的金融机构所有。在中国实行以房养老的主要问题是,我国金融产品品种不多,目前没有以房养老这种贷款方式和金融品种。银行信贷资金讲究的是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以房养老,最终住房要归放款的金融机构,而住房变现能力差、流动性不强。从事以房养老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有非常专业的处置不动产的能力和机构。否则,风险很大。以房养老时间长,一旦市场有变化,金融机构必然面临巨大金融风险。也就是说,住房价格长期在上行区间时问题不大,而一旦遭遇经济金融危机,即:类似美国当前的情况,那么,金融机构必然发生坏账的风险。
在中国一个特殊情况是,住房没有终身产权而是70年。等到以房养老的老人去世,房子归放款的金融机构时,产权期限可能所剩无几了。这不但影响到住房的保值增值,而且给银行处置变现带来巨大困难。房屋70年产权是制约以房养老的最大制度障碍。
为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高峰,必须清除影响以房养老的住房70年障碍。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我国现行的居住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为70年。那时候,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确立,住房70年产权的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理性尽快修改,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自2007年7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149条又进一步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物权法》关于“自动续期”的规定太笼统,并未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在续期时使用权人是否再需要支付费用这一问题,目前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建议尽快对《土地法》、《物权法》进行修改,明确住房土地70年产权期限到期后“自动无偿续期”,一方面使得百姓“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干好事业,另一方面给以房养老扫清障碍。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11-09-29/0403232345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