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看了一个新闻,有某全国人大领导就直选乡长发表文章,认为此举违反法律,应当禁止。
我于是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第三章第五节规定:县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主任由居民选举。但宪法并未规定不能由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而相关法律却规定,乡镇长由县乡镇的人大代表选举产生。
我认为,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不但没有违反宪法,而且是真实地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1、宪法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可以选举县乡镇的人大代表,人大代表选举乡镇长,这是间接民主.人大代表的权利来源于人民,人民可以委托人大代表选举乡镇长,也可以自己亲自选举,这更加真实体现了人民自己的意图,体现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
2、我们的立法机关应该与时俱进,根据人民的意愿,及时修改法律,使法律更加符合宪法的精神,权利本来是属于人民的,不能说被代表借了,自己想要回来却不行。
3、人民如果要亲自选举他们的乡镇长,这说明他们不是很相信那些代表了,那些代表的意见可能只代表少数人的意见,这里面可能隐藏了大量而深刻的矛盾。如果人民直接选举乡镇长,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创造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