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买卖土地祸害无穷
(2009-04-15 1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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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宪法依照法律条文 |
分类: 经济与房产 |
地方政府买卖土地祸害无穷
东方导
宪法在当今某些国人眼里,简直就如同儿戏。她的原意、条文,可以被其他任何法律曲解、误解而不加以驳斥。她闪烁真理光芒的那些保护公民自由、财产、权利的条文,在现实中常常被某些人侵害而得不到维护。地方政府利用公权征用土地,是违反宪法和市场经济原则的错误行为,是官商勾结、贪污腐化、制造社会矛盾的总根子、总源头。任其蔓延下去,基层社会矛盾会愈积愈深、层出不尽,总有一天如火山爆发。
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中扮演了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角色。地方政府往往利用公权以国家的名义去农民那里以不正常的低价“买”地,也就是所谓征地,再以市场的高价出让即卖给开发商或用地人,从中赚取巨额差价。其实质,是地方政府在从事商人垄断土地买卖的生意。是地地道道的官商。而这一切,是在违背宪法的精神和市场经济的原则下进行的。
宪法第十条庄严地宣告: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这一条之所以如此表述,是要保护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的神圣而不可侵犯。既然是农民集体所有,那就意味着农民集体的所有成员,对他们的土地拥有使用权、分配权、享益权等所有权益。只不过所有者是农民集体而已。农民集体以外的任何组织和单位,应无权干涉这个集体如何使用土地、分配土地等所有关于土地的行为。如果地方政府和国家可以干涉农民集体对土地的使用,那不叫集体所有制,而叫政府所有制。所以,从宪法条文上原旨解读,国家关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等政策是对集体所有权的侵害。既然是集体所有,那农民某集体(村、组)全体成员决议后,可以完全有权决定土地的如何分配和使用。只要全体成员同意,他们可以把自已的土地全部永久性分配到个人,也可以合作经营,更可以出让给其他人。只有这样,才真正体现集体所有制的含义。
但宪法同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查遍宪法和土地法和其他法律的条文,也没有找到地方政府为了需要,可以征收本来属于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土地的条文。那么,地方政府的所有征地行为,都能代表国家即中央政府么?显然不行。另外,即使地方政府能代表国家,那么也不能随便征地,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问题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修一条公共道路、修一个公园,可以说是公共利益。但地方政府用低价吃进土地,再高价贩卖给开发商,这难道也叫公共利益?
更明显的事实摆在眼前:现在地方政府几乎所有的征地行为,都是商业开发。都是在和开发商利益共享下的商业开发。为了商业开发、为了高额利润,地方政府征地是违反宪法的。中央政府应该立即下文予以制止叫停,以维护宪法的尊严。
其实,市场经济的原则也要求地方政府不干预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只有政府在不干预的市场里,土地的交易价格才能体现其真正价值。市场才可能真正保护土地的所有者农民的利益。地方政府的官员之所以热衷于征用农民的土地,其主要目的是顶着发展经济的幌子而为开发商与自已私利谋划。有的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达到侵吞耕地的目的,甚至动用公检法等暴力手段对付他们的主人---农民,从而制造了大量基层矛盾,闹得很多地方怨声载道。
近日河南灵宝市违法征地就是明证。为了建设一家上海房地产公司(灵宝电视台3月28日报道)和本地一家基建公司投资的所谓灵宝工业园创业园,当地政府居然指使警察对付部分争取合理权益的农民。还居然到派人到上海去抓维护土地法尊严、反映违反征地情况的青年王帅。其知法犯法、践踩宪法和人权的行为是如此嚣张。难道纵容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的行为不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么?
市场经济原则要求是,所有商业用地交易,政府不要参与,让开发商和土地所有人----农民进行直接洽淡。本来宪法已规定土地是农民的,地方政府的官员又有什权力去干预呢?所幸的是,中央政府已发现这一弊端并开始纠正。近日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规定: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经营性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予农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并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