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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不作为放纵商品房暴利

(2009-04-01 00:15:08)
标签:

房产

价格法

物价部门

物价监督

分类: 经济与房产

物价部门不作为放纵商品房暴利

 

东方导

 

提示:

自主定价是一回事,价格违法是另一回事。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但同样有竞争的游戏规则。这些规则成为法律条文,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如果没有这些条文,或条文得不到具体实施,那么市场经济就会成为乱搞经济。会搞到民不聊生。成立全国物价监督执法委员会,国务院常委任委员会主任,各民主党派中央、司法部、最高院、民间代表人士出任副主任,对违反价格法的各种经济主体(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进行价格监督与执法。

 

正文:

正如所有商品房消费者所面对的那样,在和开发商雇佣的销售人员洽谈时,总觉得对方的价格高深莫测。售楼员似乎永远不会告诉你真实的价格,而购买者总是想探寻对方的底价。在售楼员的价格迷阵里,消费者总是因判断的失误而大上其当。合同签定后,购买者如发现上当,也悔之晚矣。

 

原因在哪里呢?如探究一翻,你会惊讶地发现,主要原因是开发商与销售代理严重违法而政府主管部门又坐视不管导致的。这一违法现象在房地产市场是如此泛滥,是直接导致高房价的罪魁祸首。主管部门居然熟视无睹,消费者也如坠云里雾里,这不能不令人们感叹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导致恶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物价职能已并入发改委,价格法并未取消。)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呜呼!当消费者去每一个楼盘洽谈时,你体味过一点儿明码标价的滋味么?开发商的价格,要么躲在电脑里,要么只写一个价格在置业表上。而在销售的过程中,往住几乎是一天一个价或不同的人开不同的价。至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上涨的营销手段,是每一个销售员的拿手好戏。

上当了,能责怪消费者么?不能!主要是我们的政府主管部门渎职所致。因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政府理应严格执法以保护消费者权利。商品房应该具体如何明码标价,具体如何杜绝哄抬房价,具体如何杜绝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政府主管部门应该有一套明确的规定。而我们的价格主管部门在这方面似乎还是空白。

看来,物价主管部门矮化为国家发改委的一个司,是大大的错误。市场经济了,自主定价了,价格的监督执法应该更紧要了。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因素,我们当然要敬重市场定价的规律,但同时应严格打击违反市场价值规律的操纵行为。监于此,慎重提议:成立全国物价监督执法委员会,国务院常委任委员会主任,各民主党派中央、司法部、最高院、民间代表人士出任副主任,对违反价格法的各种经济主体(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进行价格监督与执法。

尊敬的消费者,如果你了解了以下的明确的处罚条文,你就会对房地产市场违法销售的后果大惊失色,就会对价格法形同虚设而夜不成寐。

2006221《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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