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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剃头事件“中的权利关系

(2019-01-28 08:23:47)
标签:

杂谈


戎国强

1月26日,《北京青年报》继续报道“剃头事件”:已经有60多名家长署名,要求徐老师回原班级执教。在稍早的报道中,署名家长是32名。

要求徐老师回原班级执教,其实是要求校方恢复徐老师的工作权、教育权;也是表明一种态度:校方辞退徐老师、剥夺其工作权之举,不不具有合法性,不能接受。

这60多名家长的联名表态,也是在宣示、行使他们的权利;或者说,是大部分学生的权利——他们希望徐老师回去继续教他们。他们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用权利意识来看待、衡量“剃头事件”,也许更接近事件的实质?

校方让一个教师当班主任,带一个班级,其实是一种授权,把一个班级的管理权交给了徐老师。制订班规,是维护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行为所必要。同时,制订班规,也是学校管理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校方有权力、也有责任过问班规制订,或事先规定,哪些内容允许成为班规,哪些内容属禁止范围;如果事先没有明确规定,也可以采取事后审核、修改、完善的方法。无论是从责权伦理的角度,还是师生伦理角度,徐老师有权与学生一起制订班规。而且“迟到剃头”这一规定,并不是徐老师单方面强加给学生,而且是师生双方的约定,也就是说,学生也获得了一部分制定班规的权利。

徐老师因剃头事件被辞退,可以视为校方在个别家长的压力下收回了对徐老师的授权。校方表示辞退徐老师是为了保护徐老师,因为作出辞退决定后家长就不会再盯住徐老师不放了。本来,学校有责任保护教师正常行使工作权、教育权。在压力面前,轻易地屈从于家长,表明校方全无担当,放弃了自己的责任。辞退教师,既伤害了徐老师,打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学生的权益也受到损害。

如果校方认为徐老师不应该与学生有“迟到剃头”之约定,那么校方首先要做的不是辞退徐老师,而是向全体教师、学生和家长道歉:因为是校方在授权教师管理班级时,没有明确告知教师,制定班规时,班规内容的允许范围是什么,哪些内容是禁止的;也没有事后对班规进行审核,自然就不可能要求相关教师修改或删除对校方不认可的条款。

校方的失职,给班规制定程序留下不应有的空白。等到有家长施加压力,这个空白就成了陷阱,让最后无辜的徐老师替校方背锅,落入职业绝境。

剃头事件中,除了校方与徐老师的权利关系,还有学生与家长的权利关系。“迟到剃头”,是师生之间的约定;对此约定,校方原先并无异议,可以视为默认:既认可教师有制订班规的权利,也认可学生有参与班规制订的权利,但是,个别家长对此不接受,其实是否定了学生有参与班规制订的权利,而学校辞退徐老师,等于认可个别家长有权否定并实际剥夺校方、教师、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责任意识、权利意识的如此淡漠,行为上缺乏责任担当,才导致剃头事件的乱局。

有不少家长还指出另一个反常的现象:该校一贯门禁严格,家长给住校的孩子送物品,都要学生到校门口取,家长不能进入学校,而“剃头事件”中,个别家长为什么能够进入学校找到徐老师?家长们提出的问题,也是在问:家长之间,权利是否平等?这个“个别家长”为什么可以获得其他家长所没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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