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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报道,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看守所及其上级部门因为同一事件接连被举报。第一次被举报的是东乡县看守所副所长雷荣辉。在接受了社会人员何良贵一条软中华香烟后,2015年5月2日晚,雷荣辉私自将社会人员何良贵和一名女子“露露”带进了看守所。在看守所的伙房内,服刑人员、32岁的何玉玲(男)接受了“露露”的性服务。私自将外人带进看守所,发生各种不测的可能性都存在,对社会安全极大威胁。
事后,有知情者向上级部门举报了雷荣辉。警方调查认为,雷荣辉利用在看守所值班时的便利,收受社会关系人的香烟,非法安排留所人员“会见”,特别是安排“社会失足女青年”在严肃庄严的看守所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雷荣辉同志的行为已构成违纪——是违纪,而不是违法,更没有涉嫌犯罪,因而,雷荣辉还是“同志”。记者所看到的警方内部处理材料上就是这样写的。雷荣辉因此而所受的处罚是:免去东乡县看守所副所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
如果不是有知情者举报这个处罚倚轻的“内部处理”,大部分“外部人”还不知道,事涉法律,关乎公共安全,居然可以“内外有别”。
一个单位或机构,有一些内部管理规定,既正常,又必要。但是,任何内部规定、内部管理活动,都必须合法并依法进行;“内部”不是法外之地,事涉法律而避开法律程序作“内部处理”,实质上是法外施法,架空法律,戏弄法律,为法治国家所不容。雷荣辉案,是不是违法行为“内部处理”的最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