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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车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多难?

(2015-05-07 20: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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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张姓男司机殴打卢某,肯定要受法律制裁,可能还包括经济赔偿。但是,被殴的伤痛毕竟只能由卢某自己承受,这是张某所受的制裁所无法抵消的。虽然该事件中卢某和张某在权益上是对立的的,但双方的行为方式非常相似,其法治意识、道德水准也没有太大距离。一个突出的共同点是,太缺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意识。

        有网友从张某的行车记录视频中发现,在被卢某别车前,张某也有多次违规变道超车,其中有几次变道也有别车的效果,对他人安全的威胁还很大。昨天媒体报道卢某承认自己随意变道不对,但此前她一直坚持自己没有什么不对。其口吻表明,很可能这不是强词夺理为自己辩解,而是她的真实心理状态---真的不知道自己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威胁。卢某哥哥似乎也有同样问题。他说“舆论这么快反转,我们怀疑是有人雇佣了水军”,似乎众人都是小题大做,故意跟他们一家人过不去。

        所谓“舆论反转”,是在张某的行车视频上网之后。观看这段视频时,“众人”就处于张某车中,亲身感受到被“别”的危险;而张某的车上还有张某的妻子,特别是还有一个年幼的孩子,才知道张某怒气大爆发的原因。

       卢某能拿到驾照,也是学过交通法规的,但是交通法规在卢某眼里,可能只是几页纸,只是一堆文字,跟人的安全无关,跟性命无关。很多人只知道自己的命是命,别人的命似乎不是命。对自己所受的痛苦感觉强烈,而别人对自己同样的行为反应强烈似乎是一件奇怪的事情。痛感是人的自我保护的一种反应能力,但这种动物也有这种能力。人之为人,还有一种更高级的能力,就是凭借自己的感受推知他人的能力,也许孔子认为凡是人都具有这种能力,所以他提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一个普遍准则,希望人们能够相安无事,友好相处。但是,从现实中的人际关系来看,有相当数量的人缺乏这种由己及人的感知能力;他不知道,也从来不去想自己的行为对他人会产生什么影响。这种思维方式及其受其支配的行为方式,到底是先天的禀赋,还是一种文化训练的结果?也许心理学、社会学乃至神经学科的专家能为我们解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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