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禁孕令”怎能大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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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报 |
3月17日,有网友发帖称,宁夏石嘴山市实验中学出台了一项新规,要求女教师工作满三年后方可怀孕。遭到网友围观后,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责成该校废止这一规定,同时进行了严厉批评。(3月20日《南方都市报》)
女教师怀孕生育,是会让教学受到一些影响,对此,学校可以通过调剂教师临时顶岗代课加以解决。现在,生硬地规定新教师三年内禁止怀孕,野蛮地剥夺了女教师的怀孕生育权,容易使女性错过最佳生育时机,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受“三年内禁止怀孕”的影响,将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少数优秀教师被禁令阻挡在校门之外;二是在苛刻校规的逼迫下,一些受聘女教师无奈当起隐孕、隐婚和不孕族;三是有些教师会冒着被解聘辞职的风险而怀孕生育。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侵犯了女性的合法权益,对女性身心是一种摧残。
以前,企业招聘经常曝出这类禁令,在一职难求的情境下,少数求职者只得委曲求全签下合约,现在竟然蔓延到学校。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公然出台违背法律的禁令,体现了学校唯升学率是举的劣根性,没有一点社会责任感和人情味,让教师如何去面对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时下,在校长负责制名义下,学校拥有的权力变大,各种荒唐的校规也频频出台,如果没有一定的制约手段跟上,校规大过法律的事情就会经常发生,教师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极大地损害。
由于“三年之内不准怀孕”,没有法律依据。即使签下,也是一则无效合同。如果教师因在三年内怀孕而被辞退,应该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也要跟上,发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校规禁令,应及时叫停和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