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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需要一本“见义勇为指导手册”

(2013-08-05 07:38:47)
标签:

杂谈

 

                                     

                         叶传龙


 8月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由于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提出,原条例中规定的“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与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弘扬见义勇为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适宜,新《条例》中将该内容删除,同时增加“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8月3日《沈阳晚报》)

 

删去“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条,即有“不鼓励”趋于“鼓励”之意。

 

美德固然需要从小培养,但未成年人毕竟心智不够成熟,他们本身就是需要保护的对象,盲目的让他们见义勇为,很可能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所以,绝大多数省份执行的是“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那么,辽宁此次修改条例又是基于何种考虑?

 

从修改后用词发现,辽宁并非要未成年人冲刺在见义勇为的第一线,而是鼓励他们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参与见义勇为。笔者理解,是让未成年人做一些报告线索、举报犯罪之类的辅助性工作,如遇到扒窃,不是要当面扭住小偷,而是及时报警;遇到有人落水,不是自己下水营救,而是紧急向成年人求助……但是,孩子哪能分辨清楚,什么是“合法、适当、有效”?若那样做早已没了“勇”的成份,只怕会被骂作“胆小鬼”,至多算作见义“智”为。

 

与辽宁删除“不鼓励见义勇为”条款相类似的是,少数地方甚至规定,见义勇为者可以在中考、高考中加分,在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已经删除了“见义勇为”字眼的背景下,此类规定确实不合时宜,这种不当的引导和奖励只会催逼孩子舍生忘死,把他们引至危险的边缘。其实,这一精神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显抵触,执行之,便有违法之嫌。

 

什么样的教育便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对未成年人是否应该提倡见义勇为,似乎是一道二难选择。从保护和关爱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亟需要一本“见义勇为指导手册”,手册可通过案例形式,给出切实可行的方法指导,告诉孩子哪些是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哪种情况应该协助报警,哪种情况应该远离现场,哪些情况可以出面作证,哪些年龄段可以参与哪些事情……如果没有这类手册的指导和教育,就别误导孩子,把他们引入见义勇为的“深水区”,让他们干出超越能力的事情,救火英雄赖宁式的悲剧不能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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