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法人能否成为小区合格“守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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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传龙
温州鹿城区南塘五组团小区业主大会日前在区民政局注册社团、获得法人资格代码证,这意味着该小区业主大会有了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也是全国首个取得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即“法人资格”)的业主大会。(3月11日《重庆晨报》)
由“业主”而成“法人”,变换的虽然只是一个词,但在这一新经济体的背后,有着权利的博弈和责任的转移。业主法人在几年前即已酝酿,这次并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落地,先行的机会而是给了温州一个不知名的小区,说明业主法人尚未完全成熟,很多工作还在试点阶段。先期成立的业主法人,既要做好自己的工作,还要积极探索,为今后业主法人工作开展积累经验。
有了法人资格,业主可以更好地维权。现实中,业主大会大都表现松散,显得软弱。因为它既非自治社团,也非企业法人,更非政府机构。遇到事情,只能是一事一议,在获得业主授权之后,才可以行事。办事效率低下,运转程序复杂,掣肘因素很多,难以适应发展。成为法人之后,可以提起诉讼,维权打官司将变得更为便利。
有了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业主法人还可以依据《物权法》,开展经营活动,业主的腰杆子将更硬,一些问题的处理也更加规范。没有业主法人之前,物业是小区的“守夜人”,有了业主法人之后,小区的公共事务便转由法人接手,如小区的广告合同的签定和收入,就不再由物业把持,业主的经济权利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
现在,公众比较关心的是,什么样的小区才可以发起成立业主法人,业主法人到底享有哪些权利,需要承担哪些义务,在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后,是否还要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业主法人成立之后,与物业的矛盾如何协调,业主法人能否成为小区公共事务管理的合格“守夜人”……以上问题,都需要民政、工商、物业等相关部门加快跟进,明确界定,扩大宣传,尽快出台可供操作的细则,实现管理的转型升级,及时满足业主自主管理物业、增加收益、维护权益的迫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