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胜:鼓励民间办银行,谨防农村基金会悲剧重演
(2012-05-28 12: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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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明确,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资本遵守同等条件,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2012年5月26日银监会网站)
对于融资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后的融资多了个渠道了,但此举是否就能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恐怕也是一厢情愿的想法。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的专访时表示。对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范围、对象,没有限制。《意见》明确,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商行重组;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符合相应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而最高兴的莫过于那些想进入银行业的民间资本,这个消息太振奋人心,金融管制终于放松,国务院支持想办银行的机构、公司、地方政府、集体组织甚至自然人,给你们降低了准入门槛,换句话说,就是谁想成立银行变得容易得多了。
由此笔者忆起当年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由盛到衰,其背景何其相似。
八十年代的中期起,作为金融领域“正规军”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因内部整顿和改制的需要,开始从中西部地区县域城乡大规模地撤退,从而导致了县域城乡金融体系的严重萎缩。由于资金的大量外流,80%以上的中小乡镇企业在守卫森严的金融壁垒面前告贷无门。为了解决农村金融严重“干旱”所带来的饥渴,1987年,根据广东、四川等地创造的经验,国家允许民间资本创建“农村合作基金会”组织。
从农村经济发展来看,当年,农村资金融通形式的多样化和融通规模的逐步扩大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事实上从1984年一直到1992年,中央连续对合作基金会表示政策支持,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政策环境。
不过农村合作基金会最终以悲剧收场。由于绝大多数基金会没有真正的会员和股东,非法集资、高息揽储等行为畅通无阻,产权不清晰、管理不善、政府过多干预(导致和政府之间是一本“糊涂帐” )、缺少有效监管、酿成巨额呆帐死帐、出现大面积的兑付风险等问题,1999年1月,全国2.1万个乡级和2.4万个村级农村合作基金会,全部被取缔,结束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在中国10年的存在历史。
当年“准入”之关形同虚设,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现象严重,给政府和经济造成很大的干扰,以史为鉴,期望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让好政策执行好,不要让“歪嘴的和尚念错经”的事发生,更不能让其成为小团体谋取私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