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胜:业主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4月10日发表)
(2012-05-21 21: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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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到2011年底,这期间十余名业主与老吴走到一起进行维权。业主们义愤填膺,纷纷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2009年就有多家媒体报道天津锦绣香江多起业主退房维权事件。但效果至今仍然不见好转,以至于老吴的房子已交房2年多,如今仍是毛坯房。而锦绣香江郁金香园12号楼1门的业主杜先生,也因为缴纳物业费问题和开发商拥有的物业公司打起了官司。(综合中国网2月28日、3月20日、3月26日报道)
业主和开发商打官司,在当今中国司空见惯。当前,在很多地方,开发商建设好房屋后,会寻找一个物业公司来管理,其实这个时候的物业公司就是作为开发商的代言人,但是他们都有共同一个特点,就是开发商遗留的很多问题,他们并不帮着解决,其实他们承担的是开发商的一个缓冲带作用,而天津锦绣香江房地产项目中,我们现在看到事实是,开发商自己兼营了物业管理公司,其实开发商就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代表了开发商,这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其遗留的问题他应该是没有地方推,也没有地方躲才对,然而事实并非常如此,开发商和其物业公司霸道蛮横,难道在天津就无法解决这样的问题吗?
应该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大家共同来应对,人多力量大,因为新闻报道中的问题不是哪一个人的问题,是所有业主共性的问题。例如杜先生时常为水电、煤气等最基本的生活设施困扰。据他介绍,从2009年至今小区内自来水管爆裂40余次,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2009年至今自己交了3年采暖费,第一年小区未供热,第二年温度不达标又中途断气45天,第三年供热依旧不达标,寒冷的冬天,物业公司测温只有13至15度。“这三年多,没有通燃气,家里的电时有时无,有线电视也经常没有信号,小区内的景观河已经成了污水排放,周边的环境卫生非常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在有相关商品消费规定,作为商品房,也是商品,业主们当然也有权要求他承担销售售后服务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包括开发商在楼盘盖成以后要负担一段时间的物业管理,这个物业管理实际上是售后服务。所以上述的杜先生完全可以不用承担物业管理费,因为你的售后服务根本没有达到要求,开发商的产品是次品,是否合格还有等商酌。
当然,业主们也应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必须履行七项职能,无一不是对广大业主的最大保护,很多事情完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出面,例如鉴定,诉讼等等。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另外这个开发商的物业公司有没有经过招投标,业主们应该查清楚。《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物业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请记住,团结就是力量,业主们一定要团结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