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11·26”事故,岂能如此“一抓”了事
(2010-12-19 22: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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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深入走访调查后发现,施工方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我国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使得中标时的项目经理与监理总监在实际施工中均发生了变化,这成为导致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12月17日《经济参考报》)
7死3伤,在事故频发的中国,大家的神经可能已经麻木,可是这7死3伤背后何止是10个家庭的悲哀?作为局外人,在为死者致哀深表同情的时候,我关心的是此事善后以后,将如何问责?
据调查,事故发生后,来自政府部门的《关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的事故通报》称:建设单位为南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是姚敏荣,监理单位为南京诚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监理总监是佟艳臣。
另据报道,12月10日雨花台区检察院以在建筑施工和监理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负责工程建设的该标段项目部3名责任人批准逮捕。
问题来了,项目经理姚敏荣、监理总监佟艳臣应该是该标段项目部第一责任人,但却不在3名遭逮捕的责任人之中!
瞒天过海皆有术,从工程项目招标得手以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已从姚敏荣更换为梁宗刚,监理总监则由佟艳臣换成杨军;且有一段时间姚敏荣同时担任两个工程的项目经理,而这是明显违规的。2007年3月1日施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指出: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退一万步来讲,更换就更换了,只要你有能力和资质,办一下手续想必也不是什么难事,问题又来了——
杨军的确具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但注册证书已经过期,有效期截止日为2010年9月3日。经“中国建造师人才网”查询发现,梁宗刚也只是二级注册建造师。而当初该标段的招标公告曾明确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资质。
上述事实说明此两人均不具备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资格,这就如同驾驶人员借车给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开一样,要负法律责任的。无论是更换还是委托,项目经理姚敏荣、监理总监佟艳臣都有推卸不了的责任!换句话,从法律意义上来看,他们仍然是第一责任人!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所承包某一具体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负责人,其职责是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除特殊原因外不得更换项目经理。但在现实中,随意违规变更已经司空见惯,成为建筑行业一大“潜规则”。
更触目惊心的是,在随意违规变更项目经理的背后,往往还存在建造师违规挂靠、工程违规分包等众多隐性问题。
不禁要问,行政监管单位在干什么?如此重大的工程,难道监管单位就真的没到现场来督察、检查过?还是来了也是走过场,或许就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不是里面更有其他见不得光的隐情?如此监管无力及监管缺位,行政主管单位及监管单位肯定有失职的地方,他们将会被如何问责呢?
小民们尤其关心的是,南京以至江苏乃至全国,到底还有多少在建项目是如此挂羊头卖狗肉的?如此挂羊头卖狗肉还会造成多少事故?受伤害的都是做苦力的第一线最基层,都是比较凄苦的家庭,更多的是农民工兄弟,家中有年迈的父母要赡养,子女眼巴巴等着他们打工的钱来交学费……不要再让我们善良的百姓赔上性命了!再也不要让妻离子散的悲剧重演了!
[稿源:红网]
[作者:黄国胜]
[编辑:方天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