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时评聂树斌国家赔偿错案终身追责 |
分类: 灯下漫笔 |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聂树斌无罪。沉睡了二十一年的冤案终于昭雪,尽管正义的阳光姗姗来迟,但它还是来了,这是我国法治建设走向健全的体现,值得庆幸!
人们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聂树斌无罪后,当年认定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并判其死刑的河北省高院,在微博上向聂树斌家属致歉,并表示将尽快给予国家赔偿。
杀错人赔点钱,况且是由国家买单,这事好办,我们对聂树斌家属能够获得一笔赔偿款坚信不疑。但是,聂树斌的父母不会望见一堆钞票就抚平心伤,国家也不会买单之后忘了追责,因此聂案后续处理的最好看点,不是看聂树斌家属得到多少赔偿钱,而是看如何彻查产生冤案的原因,如何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当年“破获”这起杀人案,并将聂树斌捉拿归案羁押收监,必有一批“神探”立功受奖,乃至有人因“破获”重案作为政绩资本升官晋级。现在,真相大白,当年诬陷好人了,是不是也该请他们退出奖状奖金、退出官帽晋资?一切“归零”,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才是对冤死者家属的真诚慰藉。
最高法的判决书列举事实后指出,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那么,现在是不是该请原来的审案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内交待当年审讯的真实情况?如果指供、诱供的事实存在,他们好像至少也该为此付出点代价——进铁窗去体验生活一段时间。
“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最高法判决书指出的这些问题令人怵目惊心。事关人命的原始书证,在森严壁垒的司法机关内岂会不翼而飞?显然,有人在故意藏匿证据搅浑水,而他的上级一直对此不查不究,以致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照样将聂树斌判以死刑,其目的是什么?这些问题必须见底。
本案缺乏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的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高法的这些评判,是事实,是法理,前两审法官不会不懂。明知存疑故意错判致死人命,这些人还穿着法袍或退休在家安享晩年,对聂家、对社会、对法律交待不过去。
我们看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中,已明确错案终身追责。聂树斌案件,历经石家庄中院一审、河北高院二审,审来审去还是审出了个天大错案。现在,最高法认定聂树斌无罪,那些有过乃至有罪的人,就该为错案铸成承担责任。有关方面将如何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全国人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