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农村,办喜宴、生孩子是确认夫妻关系的铁证。若问谁是谁的老婆别人咋知道的,有人会告诉你,人家结婚时办了好几桌酒席呢,现在孩子都好几岁了。至于某人与某人之间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人过问,甚至连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干部,也懒得去管这等“闲事”。
殊不知,闲事不闲,有时还挺烦。笔者老家有一对孪生兄弟,家庭经济条件很一般。在当地娶亲礼金连年见涨的情况下打光棍多年。后来老大经人指点去贵州贫困山区买了个便宜媳妇,这媳妇嫁来后又帮小叔子也介绍了一个山里妹。大龄成婚的兄弟俩待媳妇特好,不但对她们打工赚的钱不闻不问,还把自己赚的钱也如数交绐她们支配。腰包鼓了起来的两个外来媳妇,五年后相继跑了路,据说她们现在老家又嫁了人。
这种事情,苏北农村常见。前不久我回老家探亲时听说后愤愤不平,主动表示愿意帮助两兄弟走司法途径讨回公道,可细一问,他们当初根本就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神仙也帮不了。因为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才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可许多农村人不懂得这个常识,他们就认一个死理:办喜宴就是结婚,生了孩子就是事实婚姻,办证不办证无所谓。
由于有着这样一种传统的偏见,农村夫妇中所谓“事实婚姻”的非法同居者不在少数。无证“事实婚姻”产生的原因,一是不少年轻人有婚前性行为,他们害怕在登记结婚时的婚前体检中露馅出丑,不愿意登记;二是少数人本身就抱着“试着过”的态度,不登记就少麻烦,随时可以分手跑路而又不受离婚手续的牵绊,故找借口拒绝登记,谁若问起登记之事,他们往往会口称“先斩后奏”,其实是拖拉应付斩而不奏。
有没有事实婚姻一说?根据国家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但补办结婚登记是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换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之前,或者说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但必须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仍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婚姻法》修订之后——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的,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一说了,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才算是合法婚姻,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所谓“事实婚姻”,那是老皇历了。1994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同居关系,想往事实婚姻上靠,法律不认这个账。善良的人们,请别把结婚登记不当回事,否则煮熟的鸭子也能飞。
本文被选用在新浪博客首页(2015.06.08)
选稿老师: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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