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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赞成只给警察叔叔“吃斋”

(2013-10-07 20:00:00)
标签:

夜总会

小姐

公安民警

法律

杂谈

分类: 灯下漫笔

                不赞成只给警察叔叔“吃斋”

   

    据新华社消息,公安部日前出台“三项纪律”规范公安民警行为,其中有一条是:公安民警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我深信,颁布这条禁令的出发点肯定是好的,但细思量似乎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夜总会有哪些娱乐活动呢?据说,进去就是唱歌、喝酒、搂小姐。有位朋友曾私下里告诉我,其实娱乐内容远不止这些,看你给小姐多少小费而定:出200元,小姐陪唱陪喝任你搂;出400元,小姐袒露酥胸不避你的“咸猪手”;出600元,小姐“一丝不挂”让你瞧个够;出3000元,你去开房小姐挽臂跟着走。
    时下,城里的夜总会为数不少,据称均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也列入了公安机关“场所管理”、税务部门征税对象的范畴,但他们干的这些“经营项目”到底合法不合法,我始终想不明白。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是合法的,我觉得人民警察也是人,也是共和国公民,法无明文不禁止,用一条内部规定去剥夺广大警察叔叔合法的娱乐权利,好像不大对头。再说,就算你公安机关标新立异,规定属下民警必须个个不“吃荤”是对的,可是那让诸如工商、税务等执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部门情以何堪,难道也迫使人家跟在你后面仿而效之都订个必须“吃斋”的规定?
    如果公安机关认定这种经营场所是不健康的,其经营行为是不合法的,那么只顾自己队伍的守身如玉独善其身,我看在履行职责方面做得还是很不到位。你是一个公权执法部门,担负着管理社会公共场所的法定职责,不仅要对自身队伍建设负责,更要对广大公民负责,对整个社会风气负责。不依法取缔这些场所,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是行政缺位,就有不作为之嫌。
    在我看来,面对夜总会,公安机关需要做的不是只顾“自扫门前雪”,而是应当先考量一下夜总会的存在和经营活动到底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合法,就不该制定与法律相悖的禁令;不合法,就应该本着对全体人民负责任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果断查封迅速取缔。
 
                本文被选用在2013.10.8新浪草根名博首页        博乐:月照松林
 
不赞成只给警察叔叔“吃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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