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涉公务员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及救济途径
(2025-11-26 08:56:13)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1. 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的不可诉性: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例如取消退休待遇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明确规定,此类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 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法定途径:公务员或原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如处分、取消待遇等)不服,其法定的救济途径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申诉与复核程序,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而非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22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德香,女,194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再审申请人张德香因诉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龙县政府)、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黔西南州政府)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行终15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德香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于1998年7月离开公务员队伍,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及各项退休待遇。2004年,安龙县政府根据中共安龙县委的县发(2003)19号文件,对张德香十三年前在特殊情况下所犯的超生错误,指令贵州省安龙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给予张德香取消退休待遇的决定》。张德香不服该取消退休待遇的决定,从2006年起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均未得到合理的结果。2017年,张德香要求黔西南州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但至今未作出答复。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黔西南州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安龙县政府批准的关于给予张德香取消退休待遇的决定履行撤销其决定或者履行宣布无效法定的保护职责;2.判决黔西南州政府、安龙县政府共同支付张德香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各项退休待遇60余万元,支付十余年上访来回车费、住宿费、生活费、材料打印费15万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0万元,共计145万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德香原是贵州省安龙县龙广镇妇联主席,1998年7月退休后享受退休待遇。张德香退休前即1991年超生第三孩,2004年3月15日,贵州省安龙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张德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作出安人劳惩字(2004)04号《关于给予张德香取消退休待遇的决定》,决定取消张德香退休待遇。为此,张德香向贵州省安龙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龙县政府、黔西南州政府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均给予了答复。现张德香再次要求黔西南州政府履行撤销或者宣布《关于给予张德香取消退休待遇的决定》无效的行为实质是对《关于给予张德香取消退休待遇的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贵州省安龙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其辖区公务员的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取消退休待遇的决定涉及张德香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因此,张德香起诉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张德香认为该决定错误给其造成损失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赔偿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该院作出(2017)黔23行初142号行政裁定,对张德香的起诉,不予立案。张德香不服上述一审行政裁定,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德香自2004年即知道贵州省安龙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退休待遇的决定,但其直到2017年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该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张德香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张德香意外怀孕后,犯下超生的错误,已经接受了一次性罚款处理。安龙县政府不顾国家政策和法律对已经退休的张德香取消待遇,实属错误。一审法院以本案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张德香从知道取消退休待遇的决定后,一直在向相关部门申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请求:1.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立案审查本案;2.确认安龙县政府取消张德香退休待遇的行政行为违法;3.判决安龙县政府依法支付张德香的社会保险待遇。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而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张德香作为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退休待遇是作为公务员所享有的权利,故贵州省安龙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张德香作出取消退休待遇的处理决定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张德香如果不服行政机关基于其原公务员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而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向该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或者申诉。一审裁定对张德香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维持一审裁定结果,均无不当。综上,张德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德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德申
审判员 李智明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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