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非法占用海域无证养殖且无证据证明合法利益受损的不予赔偿
(2025-11-18 08:47:35)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行政赔偿诉讼中,当事人需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害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海域无证养殖且无证据证明其合法利益受损的,法院对其行政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赔申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某现,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珠海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原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达。
再审申请人谭某现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珠海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行赔终2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某现申请再审称,其使用的水域是滩涂,不存在非法用海养殖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赔偿养殖设施、未采收养殖物等损失。但是,再审申请人系非法占用海域无证养殖,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2013年以来多次发布通告,要求停止违法养殖行为,并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养殖设施及构筑物。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广东省珠海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的损害。为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驳回谭某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再审申请人主张其使用的水域是滩涂,不存在非法用海养殖情形。但是,广州海事法院作出的(2021)粤72行初214号生效行政判决已经确认,再审申请人在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海域无证养殖。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谭某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谭某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泓
审 判 员 李 贝
审 判 员 刘 姣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蒋 蔚
书 记 员 张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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