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通过政府批准的方式收回旧村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未签约私宅集体土地使
(2025-11-11 09:12:05)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升村民生活水平,决定实施旧村改造,该项目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且旧村改造实施方案、改造模式已得到有关部门批复同意,经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组织全体成员对签约交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等事项进行表决。据此,政府可以批复同意村集体收回旧村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未签约私宅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全面开展旧村改造工作,并要求依法落实相关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21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区某辉,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冼银崧。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洋。
再审申请人区某辉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埔区政府)、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州市政府)行政复函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行终9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区某辉申请再审称,某某旧村改造项目实质为政府主导的土地征收,广州市黄埔区某某街某某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某某经联社)通过报经黄埔区政府批准的方式收回案涉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应予撤销。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某某经联社为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升村民生活水平,决定实施旧村改造,该项目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且某某旧村改造实施方案、改造模式已得到有关部门批复同意,某某经联社经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组织全体成员对签约交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等事项进行表决,符合《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经某某经联社申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南岗街道办事处审查,黄埔区政府作出被诉复函,同意某某经联社收回某某旧村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未签约私宅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全面开展某某旧村改造工作,并要求依法落实相关补偿。广州市政府作出案涉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复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驳回区景辉的诉讼请求、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区某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区某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李 贝
审判员 刘 姣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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