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投诉举报的事项需要专业判断,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解决途径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
(2025-10-24 20:23:31)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因当事人投诉举报的事项需要专业判断,行政机关作出告知书,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解决途径,并无不当。该告知书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62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姬,女,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丽。
再审申请人陈某姬因诉被申请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埔区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沪行终3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姬申请再审称,涉案医生的行为属于故意违法的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中的过失行为,再审申请人就此向上海市黄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浦区卫健委)投诉,黄浦区卫健委未依法履行法定查处职责,而是以《告知书》错误引导再审申请人寻求救济路径,导致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被申请人作出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被申请人黄埔区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陈某姬因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手段持有异议,向黄浦区卫健委投诉举报并要求处理。因再审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需要专业判断,黄浦区卫健委作出涉案《告知书》,向再审申请人进行释明、告知解决途径,并无不当。该《告知书》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黄埔区政府作出被诉驳回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请求对本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某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朱宏伟
审 判 员 楼缙东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书 记 员 余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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