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诉讼费用收取标准问题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范畴

2024-10-23 14:37:29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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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诉讼费用收取标准问题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范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4)最高法行申64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再审申请人吴某毅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揭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行终4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某毅申请再审称,其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揭阳市政务数据管理局)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向揭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揭阳市政府已经认定不予受理决定错误,应当确认违法而非予以撤销。揭阳市政府作出的揭府行复〔2023〕103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错误,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吴某毅向揭阳市政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管理的揭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投诉,反映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不规范的问题。揭阳市政务数据管理局经审核,认为该投诉不属于《广东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所明确的受理范围,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吴某毅不服,向揭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揭阳市政务数据管理局在“粤省心”平台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履行转送职责。

揭阳市政府经审查认为,吴某毅反映的诉讼费用收取标准问题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范畴,揭阳市政务数据管理局认定不属于受理范围错误,应予撤销,但考虑到后续揭阳市政务数据管理局已受理吴某毅相同内容的投诉并转至广东省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已无实际意义,遂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决定撤销揭阳市政务数据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复议决定的处理结果已满足吴某毅申请复议的目的。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毅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

综上,吴某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某毅的再审申请。

长  于 泓

员  谭建军

员  黄自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 堃

员  李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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