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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会议纪要: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后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

(2023-08-08 08:53:59)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后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县政府因城际铁路工程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并成立了城际铁路指挥办公室,王某等人的住宅在征收范围。镇政府分别与王某等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王某等人尚未领取补偿款,镇政府为补偿安置资金设置了专款账户,王某等人的补偿款已存入专款账户。王某等人以县政府、镇政府为共同被告,诉请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法院生效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之后,城际铁路指挥办公室、镇政府对王某等人分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确定的金额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一致。王某等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律问题

    集体土地征收,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协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效力的情况下,相关行政主体再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该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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