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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会议纪要:因《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订立的招商引资协议引发争议的救济路径

(2023-08-08 08:51:29)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因《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订立的招商引资协议引发争议的救济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某区管委会与某公司,于20139月、12月先后签订《某区工业项目招商合同书》《补充协议书》(以下统称招商引资协议),该公司于2014年完成土地摘牌,以新注册的某有限公司作为受让人,与出让人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认为市政府、区政府、区管委会未依照招商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该公司于2015518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责令市政府、区政府、区管委会立即履行招商引资协议;由某区管委会支付土地差价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问题

    涉案招商引资协议纠纷是否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对201551日以前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当事人于201551日以后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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