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医疗救助具有示范意义
(2011-12-14 07: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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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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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出台并开始实施。凡具有长沙市常住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含城乡“三无”人员),其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后支出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其中,患有尿毒症、肝硬化等大病的,看门诊也可以申请每年1000元的大病门诊救助;如果住院治疗,则可享受最高每年1万元的住院救助。(12月13日《长沙晚报》)
倘若我们没有选择性记忆的话,诸如“抢钱救妻”、“割皮救子”、“卖肾救女”、“卖身救妻”、“农妇剖腹”、“ 病床解聘”等等事件仍然会记忆犹新。在面对大病重病的危急时刻,我们很多百姓不得不选择这些“下下策”,甚至不得不接受不治而亡的惨剧事实。很显然,在这样的现实语境下,在当下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只保障小病的前提下,推行医疗救助,尤其是实行大病救助,并不断提高救助标准,是政府爱民、亲民的务实之举,也彰显政府责任,具有示范意义。
众所周知,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显然,从法律的层面来说,享有医疗保障也是人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此次长沙市出台实施《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推行医疗救助,尤其是对大病实行救助的相关规定,其实就是对人的医疗保障权利的一种现实体现,是政府对百姓健康权利的有效保障。
《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后支出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其中患有尿毒症、肝硬化等大病的,看门诊也可以申请每年1000元的大病门诊救助;如果住院治疗,则可享受最高每年1万元的住院救助。很显然,这可以让一些百姓在医疗费用短缺的情况下,尤其是遭遇大病时,能够得到政府的关心和帮助,进而继续得到救治,这不仅仅是政府对人的生命的一种重视,更是人性化关怀的具体体现。
诚然,因为力所能及等诸多原因,我们在百姓医疗救助方面不能一步到位,尤其是存在病种限制和救助金额偏少等缺点,但是,任何一项措施都不是一步到位的,而且也要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慢慢修正。可以预见得到的是,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百姓将不需要为医疗费用而发愁,人的健康会得到非常缜密的保障,人的医疗保障会成为我们社会保障系统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事实上,在国外,医保制度设计都与国家的财力水平相匹配,随着我国财力不断得到提高,随着我们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推行医疗救助,尤其是实行大病救助,显然是一个契机,也是必然之举。一方面,政府要进一加大公共财政对医疗保障,提高医疗救助,尤其是大病救助的金额;另一方面,要发动社会形成互助,让社会责任也在医疗救助面前得到具体体现。总之,长沙市出台并实施《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是政府责任的表现,也是政府亲民爱民的务实之举,更是保障人类健康的一种贴心举措,具有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