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应该依法坚定地对“退盐”说不
(2011-03-31 20: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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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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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媒体、食盐生产企业的共同努力之下,这场席卷全国多个地方的抢购食盐风波已经快速平息,但随即又出现了“退盐族”。尽管沪上一些超市愿意提供退盐服务,但客观理性地说,商家应该依据法律,理性坚定对“退盐”说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市民购买食盐显然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市民出钱购买食盐,商家收钱出售食盐,其实就已经签订了契约,认可这项交易,除非是商品质量有问题,否则是不予退货的。而显然的,一些市民先抢购、后退货并非这些食盐有任何质量问题,也就是消费者听信谣言买多了而已。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承担责任项目里,并没有罗列非质量问题这一项。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要求向商家退非质量问题的食品,并没有法律条文支撑的。
上海市商委商贸处徐处长就表示,除非是购买到了商家本不该销售的,如过期食品等,否则食品是不可以退货的。因此,作为一种食品,市民们多购买到的食盐是不可以退的;广州越秀区政协委员、律师周贤军对于“退盐”也表示:“消费者和商家的这种买卖行为是一种自愿的买卖关系。如果不是因为正当的理由退货(如产品质量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家需承担责任的原因),就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商家可以不予退货。消费者此番因为听到社会的谣言而大量采购了食盐,也不是属于不可抗力。”
公众应该知道,对于食品、药品、化妆品、烟酒等特殊商品,因为考虑到投毒、“掉包”等不可预知的因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食品的退货有非常严格规定,一般来说除非是质量问题,否则一律不予退货。也就是说,不管商家有无承诺“无条件退货”,产品无质量问题而要求退货,属于消费者单方违约,商家并无退货义务。为了避免其他消费者受到潜在的伤害,商家也有责任拒绝“退盐”。
因此,商家应该依法理性坚定对“退盐”说不,这不仅仅是因为遵守法律的要求,更是保障食品安全、尊重其他消费者权利的一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