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钱未必变味
有偿失物招领 这个能有吗
吴献坤(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法律也对交钱取回失物予以了支持。其实,南京这家公司的出现,与其说是失物招领有偿,不如说是收取失物保管费。而用市场化手段来运作,并无损于拾金不昧精神的发扬,相反更是一种激励和保护。因为,在道德意识参差不齐的情况下,让德行善举得到适当补偿,不仅能激励更多人做好事,退一步说,也有助于促进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
马长军(教师):有人以此为业,难道不是在帮大家的忙吗?一是可以建立失物与失主更畅通的联系,二则也使很多人从没头没脑的“找”中解脱出来。从这一点来说,有偿招领也是一种助人为乐。因此,有理由认为有偿招领本质上也是对拾金不昧精神的发扬,毕竟人家是在物归原主。
陶功财(媒体人):从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看,“有偿招领”是一种商业性的中介服务,公司为失主找回失物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和成本,自然需要收一些费用,否则公司何以运作。近日,就有报道称,全国每年都有超百万人丢身份证,这还不包括其他物品,显然,“有偿招领”有着庞大的市场需求,存在即合理,无可厚非。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有偿招领”更是政府公益服务的一种有效补充。事实上,在日本、瑞典等一些发达国家,“有偿招领”这一行业被统称为“报失业”,各国都有一些相关的扶持与监管制度,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丛晓波(媒体人):这确实能给一些丢三落四的公众带来便利,但不能因为这点便民性,就予以放行。此类公司既不符合工商登记相关法规,也容易扰乱公序良俗,综合权衡,弊远大于利。失物招领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属于民营性质的公司,缺少公信和监督,任其发展,最直接的弊端就是,很容易利用捡拾人的积极性,中饱私囊,损害社会正义。毕竟,公司若见钱眼开,私自侵吞失物,对外不公布失物信息,也不联系失主,谁又能奈之若何。不过,这种公司的出现,折射出公共服务在此领域的缺失。具有现代服务意识的政府,理应未雨绸缪,设立失物招领的公共服务机构。只要有心,运作起来并不难。
王捷(公务员):“有偿失物招领”本来是想做件好事,但如果允许它合法化,竞争激烈了,在提成30%的利益刺激下,会不会有人动歪脑筋顺手牵羊把别人的东西偷来送到“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引发社会纷争?而且,失物招领一直公认由警方负责,现在突然转向交给“有偿失物招领公司”,警方也需要反思,因为公司的出现就是钻了社会管理缺位的空子。
链接:http://cjmp.cnhan.com/whcb/html/2010-09/27/content_4137482.htm
加载中,请稍候......